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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禽畜养殖业污染已成为农村污染的主要来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部分畜禽粪便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成为重要水源地、江河、湖泊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工作的意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督,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包括常年存栏量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
重点检查孔目江流域、仙女湖流域界水段、袁惠渠和袁河流域以及乡镇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
二、检查内容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年5月8日执行)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监督企业整改。
(一)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对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现状。具体内容包括: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
2、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情况。
3、畜禽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4、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行为。
5、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缴纳等情况。
(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
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制度整改方案,监督其整改到位。
1、对地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2001年底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处罚并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3、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刻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三、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各乡镇、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配合区环保局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从年6月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年7月至12月)。开展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填报情况汇总表报上级环保部门。
(二)督促整改阶段(年1月至12月)。按要求督促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改,及时填报整改情况汇总表报上级环保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工业基地要把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督执法作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环保局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监督,促进整改。环保等部门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查和整治工作,查处各种环保违法行为,监督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工作,定期检查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入达标情况,将畜禽养殖场执法监督工作列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