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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的发展和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我县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上升的势头,特别是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信访案件明显增多,给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严峻形势。从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信访案件分析看,当前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一些农户在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未履行规范程序,以至引发纠纷;部分乡镇、村在二轮延包及换证中工作出现疏忽,造成错误登记或漏登;有的单位或个人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有的违法占用农村土地;有少数农户在税费改革前将自己的耕地转让给了别人,现在又想要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涉及到铁路征地的村尤为突出。目前,少数乡镇和相关单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处理不力,久拖不决,造成重复上访,这些问题若不及时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各乡镇、有关单位务必认识当前严峻形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要加强宣传培训。要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和中央、省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把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增强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主要是乡镇、村干部,其中县农业部门要负责培训乡镇分管领导及相关干部,各乡镇要负责培训村“两委”班子成员,每年应安排1-2次专题培训。
三、要依法开展纠纷调解工作。依法行政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前提,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土地承包纠纷,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对于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各乡镇和村组要积极主动调解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不得互相推诿,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不能简单把矛盾纠纷往上推,特别是要坚决防止发生群体事件或极端恶性事件。今后,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乡镇、村必须作出书面的调解建议书,建议书必须要有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签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如当事人对处理建议书不服的,持书面建议书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受理。
四、要落实工作责任。实行领导负责制,从今年开始,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主要领导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已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乡镇要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开展服务工作。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引起的承包土地纠纷、又不及时纠正、造成重访和群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村组不执行上级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决定或司法裁决的,要追究村组干部责任;因工作人员对土地承包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公正,引发重复访和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严厉打击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