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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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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细则

为规范开发区内集体土地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发[]43号文件和州政发[]5号文件精神,按照吉首市标准,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关于执行依据问题。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号)中所公布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州政发号)文件。

二、关于执行标准问题。鉴于行政区划调整,开发区所辖吉凤街道范围已属吉首市市域,征地标准除执行政发[]43号和州政发[]5文件外,按从高原则按照《吉首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意见执行。

三、关于集体土地费提留问题。征地补偿费用中土地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部分按政发[]43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为提留基数,参照吉首市的提留标准8%比例执行。

四、关于执行方式问题。被征土地上的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包括青苗、果树、药材、花卉苗木、水坑、粪坑、零星树木砍伐费、临时生产棚等)实行费用包干补偿办法。(具体见附表1)

五、关于坟墓补偿问题

1、坟墓的补偿标准中包括坟地购置费和搬迁费。

2、新葬坟和搬迁坟墓必须符合园区规划要求,进入各村(社区)统一选址的公墓山范围内。

3、若遇特殊情况坟墓迁出开发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经开发区征地拆迁办现场验收后按文件标准另行补偿坟地购置费。

六、关于复核问题。在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定界、面积测绘、作物定级、构筑物登记等工作时,被征地农户要积极配合并参与,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的以村(社区)组干部指认为准,原则上不复核。被征地农户确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有误且书面提出申请的,征地拆迁办、村(社区)组干部及被征地户共同进行一次复核,最终结果以复核确认的为准。

七、关于抢插问题。对于征地公告后仍然抢插、抢种、抢建的作物及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关于腾地问题。对补偿已经到户且腾地通知期满的,被征地户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仍不采摘和搬迁的,由国土部门组织依法腾地,所造成损失不予补偿。

九、关于复耕问题。对腾地清表后复耕的,在国家规定的用地期限内建设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不再另行通知,且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不再补偿。

十、关于执行时间点问题。本细则自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起执行,现规定中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一律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已征地公告的仍按其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同一批次征地执行同一批次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