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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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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

为统筹城乡发展,切实保障民生,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进行适度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农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象为户籍在本区的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筹资标准

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55元,区级财政补助410元,镇乡(街道)财政补助205元。

三、医疗待遇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分别为:区内定点医院300元;区级和市级定点医院900元;其他医疗机构1200元。

(二)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以下办法支付:

1.区内社区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2.区内专科定点和区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3.市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4.市外定点和市内非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5.市外非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三)提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一个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

(四)调整大病救助金支付比例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到最高限额后,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不分段、不分医院类别,由大病救助金支付70%。

(五)扩大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

在目前已实施的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的基础上,将乳腺癌和宫颈癌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范围。具体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完善参保缴费方式

(一)参保对象在年度参保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的,可在医保年度中途到区医疗保障管理中心补办农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时按当年度全年的缴费标准缴费,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农村医疗保险待遇。

(二)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其出生三个月以内按规定办理农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

五、其他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区城乡居民参加市区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快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二)本调整办法与《区农村医疗住院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区农村医疗保险门诊补偿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补充文件一并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三)本调整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