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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各位主任、副主任: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程《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规定》并颁布实施的。今年是新的《工会法》颁布五周年,为了全面了解我市各企事业、机关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工作,市总工会于3月1日—3月10日分三个组对全市11个系统88个企事业、机关以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填写调查表等形式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工会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新的《工会法》颁布后取得的成绩
(一)、我市工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基层工会216个,其中国有企业工会组织40个,集体企业工会组织29个,非公有制企业工会54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织82个,乡镇、街道工会组织10个,工会联合会1个。全市已有19000多名会员,836名工会干部。市总工会编制13人,现有职工11人。下设机构有组织宣传部、经济工作部、民主管理部、女工、生活保障部、法律、劳动保障部、财务部、文教育卫工会、财贸工会以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二)、加大贯彻力度,推进工会各项工作
(1)、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建会工作。
2001年新《工会法》修改实施以来,我们充分认识到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基础性和长期性,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组建工会”的原则,成立建会领导小组,建会工作目标责任机制,并实行建会与评劳模一票否决制,坚持不懈地抓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去年新建工会17家,增加会员2761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速度明显,占新建工会组织的93%。同时加大了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组建工会的步伐,尽可能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去年参加工会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有1300多人,入会率达75%。
(2)、强化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1、推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我们以突出重点,主攻难点,不断扩大建制面为目标,推动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化。截至目前,我市签订集体合同建制率分别为国有集体企业80%,外商投资企业12%,私营企业10%。
2、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法》在加强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因此,大部分企事业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与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协商的制度与机制,从而切实保障了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了民主管理的权利。厂务公开制度作为职代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向纵深拓展。为了规范这项制度的落实,制定了《xx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xx市厂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面达89%,非公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面达20%。全市已有75%企业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评议测评企业领导干部制度。55个单位被评为州、市职代会达标单位。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是把劳动争议案件控制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因此市总工会始终把发展和壮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为工作重点。对于已经成立的调解组织,我们加强指导、巩固、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要求其在成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应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现在我市共有56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去年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33件,调解成功率97%;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2家,
4、实施“送温暖”工程。以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载体,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平台,围绕生活难、就业难、就医难、子女上学难、住房难、诉讼难等实际问题,加大对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力度。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自成立以来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困难救助。通过政府、工会投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企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12.94万元。通过发放医疗优惠证、劳模与困难职工子女结帮扶对子等各种形式的帮扶载体,共救助困难职工96人次,救助特困职工家庭37户,由帮扶中心搭桥,联系劳模及企业为29名贫困大学生解决了部分学费。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为15名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提供了资金帮助。今年“两节”期间开展“走千家门、暧万人心”送温暖活动。全市共筹集送温暖资金54.91万元。走访慰问困难企业11家,对858户困难职工进行救助。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5、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管好、用好经费。
工会经费是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要的物质条件。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后,市总工会紧紧抓住这一机遇,采取措施,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坚持了工会内部评比表彰和向上级推荐先进典型的“一票否决”制度,认真执行了有关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处理规定,工会经费收缴率有了一定的增长,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物质保障。同时,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作用,使工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存在的问题
1、《工会法》落实情况不尽理想。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人不了解工会的性质、地位、社会职能以及工会的根本任务。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措施还不够具体;学习宣传《工会法》的氛围不够浓厚,部分基层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负责人对贯彻执行《工会法》和工会的工作认可程度不高。社会对工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2、建会难,会员严重流失。非公有制企业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等持消极态度,认为建立工会,多一个对立面,影响企业的发展。为此,新建企业和改制企业工会组建、重建的步伐缓慢。同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大部分职工下岗,会员大量流失。改制企业撤并工会组织现象严重。在企业改制中工会组织被削弱,有的企业以转换经营机制或机构改革的名义撤并工会组织,有的过量精减工会干部,随意调动工会主席的岗位,违反民主程序和协管制度随意任免工会主席,影响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3、部分工会主席政治、经济待遇没有落实。按《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基层工会主席必须进同级党政班子,并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在公司股份制企业中工会主席必须进董事会或监事会。但种种原因大部分工会主席政治、经济待遇没能得到解决,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工会主席兼职现象严重。全市216个企事业、机关工会主席全部兼职,由于行政关系位于从属地位,在实际工作中依附于行政的事情过多,不能真正代表工会组织行使工会职能,在维护职工权益上显得软弱无力。
4、工会组织的运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建会程序不规范(不按法定程序组建工会组织或选举产生工会干部);二是没有建立规范化的职代会制度;三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厂务公开等落实的不够理想。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给工会组织带来了新的变化,如,与劳动用工制度相适应的会员的流动性、与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工会活动的业余化和工会兼职干部的普遍化以及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相联系的工会主席利益及保护成为突出问题等等。
5、职工的民主权利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企业领导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不强,对工会工作停留在囗头和文字上,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得不到落实,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质量和签约率、履约率不高,特别是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个别企业经营者权力膨胀,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形同虚设,以劳动合同代替集体合同的现象和股东大会替职代会的现象普遍存在,使职代会以及职工的民主权利难以保障。
6、侵害职工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企业劳资矛盾比较突出,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重大事项不提交职代会通过、有的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的恶意克扣拖欠工资、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加班加点费不按法律规定支付,有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比较恶劣等问题严重存在,还有一些企业拖欠职工“五金”(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金)相当严重。有的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违反《工会法》、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检查和监督力度不够,查处不够得力。
7、工会经费收缴阻力大。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提取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经费,其中40%上解上级工会,60%留作基层工会活动经费。到目前为止,全市拖欠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建会单位企业行政领导缺乏法制观念,不愿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能拖则拖,宁少勿多,有的已经摊入成本,但有账无钱,有的计拨后留在企业不上解,随意挪用截留,致使工会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同时,有相当部分单位工会经费支配权没有按《工会法》规定的实行单独建帐,有的企业虽然建帐,但工会主席没有经费使用权,按照《工会法》工会经费专款专用,但有些企业擅自扩大工会经费使用范围,支出不应支出的费用,制约了工会工作的开展。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真正落实《工会法》。要大力营造贯彻《工会法》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意识,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关心、重视、支持工会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业主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义务,充分认识《工会法》对维护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稳定的重要意义,依法保障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
2、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和改制企业重建、整顿工会工作。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采取多样的方式,在凡是开业投产的企业,不分规模大小,职工多少,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在企事业机构改革、改制中把工会组织撤消、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的现象。在确定工会编制时必须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不侵占、挪用工会财物和改变工会财产。同时,建立党和政府支持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良好外部环境。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是实现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突破的根本保证。为此,一是抓住党组织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机遇,把工会建设纳入党的工作当中,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促党建,通过工建为党建创造条件;二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是经济局、商务局、劳动、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批准新建企业合同和章程、进行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劳动监察、税收等工作时,严格把关,督促新建企业组建工会;三是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在评优、评选时,把企业是否建立工会、劳动关系是否稳定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四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定期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工作;五是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对新建企业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司法部门对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严肃处理。
3、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提高针对性上下功夫。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和依法履行维权职能,切实保障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畅通,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工会法》和《吉林省实施〈工会法〉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党领导的工会中来,扩大工会工作的覆盖面。要研究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加大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从建立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和规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入手,企业不论实行哪种所有制形式,都要积极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工会在人大的代表和政协的委员,源头参与同级人大和政府有关劳动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参与相关提案、议案的讨论、审议和修改;基层工会主要参与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各项改革方案的制定。
4、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提高实效性上下功夫。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工会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贯彻执行《工会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对策,采取切实措施。当前,一是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化解劳资矛盾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二是要依法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把贯彻《工会法》与《劳动法》结合起来,围绕解决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和安全健康保护等突出问题,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事故调查时,应让工会参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坚决查处侵害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种行为;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考虑,支持工会、督促企业解决“五金”拖欠严重等问题;四要超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私营企业,改制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工会维权工作作为重点,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建议人大和相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每年组织一次对《工会法》的执法大检查,对在《工会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纠正,情况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5、支持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没有经费,工会工作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要根据《工会法》和《吉林省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做好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作。市财政要把《工会法》和《吉林省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由财政负担部分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一经发生,就要像企业纳税一样主动拨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拨、挪用、截留。审计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对计拨经费实行专项审计,对虚空实盈,无故拖欠和不足额上缴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文件予以处罚,并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对部分长期欠缴经费的企业实行代扣,并按规定收缴滞纳金,以保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
总之,贯彻落实《工会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后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政治权益、经济利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而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