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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蜜蜂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其缩写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蜜蜂养殖及蜂产品、蜂机具、蜂药等加工、经营、科研、教育、推广、蜂产品质量监测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理单位浙江省农业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企业为本,强化服务,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协调会员关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严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蜂业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和协调的作用,推动我省蜂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促进科技进步,确保蜂产品安全,提高养蜂生产水平,繁荣农村经济,保障社会有效供给,发展国民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杭州市凤起东路号。
第二章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管理;调查国内外蜂业发展情况,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和动态,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方针、政策、措施和规划提出建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
(三)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制订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宣传、普及蜂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最新科技成果,总结交流先进管理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企业评价和行业评比表彰;
(五)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络,开展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学习考察;
(六)承办蜂业基建投资、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项目的前期评估和技术论证;
(七)负责与中国养蜂学会、中国蜂产品协会及省外相关协会的联系与交流;
(八)建立蜂业的信息网络,汇集整理行业最新发展动态,编印行业有关资料或刊物,受理技术咨询服务;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章缴纳会费;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四)团体会员为从事蜂业相关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蜂业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一般入会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二)市(地)、县级协会可直接入会。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优惠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二)支持协会的工作,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和情况,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常务理事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义务满一年者,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依法被取缔法人资格;
(二)有严重损害本协会行规行约和宗旨的;
(三)企业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后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的。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不得要求退还所缴会费与捐赠。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四)审议并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吸收新会员,批准会员退会,决定会员除名;
(六)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召集;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的(一)、(三)、(五)、(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