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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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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协会章程

××××养猪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养猪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养猪协会是由天九镇范围内所有自愿加入协会的养猪户组成的,促进养猪业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协会的共同努力,力争把天九镇建设成面向粤、港、澳及其它沿海发达地区的生猪供应基地,使天九镇养猪业逐步走向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的道路。

第四条:协会接受定南县农业局的业务指导和定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天九镇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主要业务范围:

㈠建立并健全全镇生猪生产与销售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收集、传递并生猪市场信息;

㈡为所有会员联系优良种猪和饲料;

㈢开展会员间的经验交流,搞好服务、技术培训;

㈣积极参与、支持和组织会员与万头猪场生猪饲养户联合组建产销衔接的“公司农户”等产业组织;

㈤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有关问题和建议,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养猪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㈥实行共同防疫,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㈦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㈡拥护协会的章程;

㈢自愿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工作;

㈣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㈢监督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㈣合法经营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㈢审议协会年行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㈣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㈤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㈥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决定终止事宜;

⑸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农业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⑷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⑹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事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⑵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⑶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理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

⑴会费;

⑵捐赠;

⑶政府资助;

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⑸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协会会计、出纳由理事会成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