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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妇女面临的三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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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妇女面临的三个突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综合性的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自实施以来,在常州市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努力和支持下,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在我市一些农村地区,妇女受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市妇联在信访接待和处理中涉及到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土地承包权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市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地区的土地被大量征用。不少农村出嫁女反映当地村委会在执行土地延包政策、发放安置费等问题时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包括:⒈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因而在与责任田相关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她们享受不到土地的安置费;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结婚外嫁但长期在本村居住或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得不到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⒊失地的离异妇女难以享受平等的保养政策;⒋一些村规民约与现有法律相矛盾;⒌一些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可见农村妇女实现自身权益的艰难,由于不断上访,还会使地方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婚姻家庭问题

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彻底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仍相当普遍,一些男性将妻子和孩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稍有不满就施以拳脚。如今城市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或性骚扰,已经不再沉默,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大多数农村妇女则采取委曲求全、忍让躲避的态度,使施暴者更加变本加厉,一些妇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采取自杀或“以暴制暴”等极端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家庭地位都无法与男性相平等;因为生理上的特点,女性的体力不如男性,又要经历怀孕、分娩等特殊负担,在出现相关的一些权益纷争、涉及到男女双方的切身利益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往往受到的伤害更多。在农村,已婚妇女遭遗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变相“包二奶”等情况屡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财产权问题

农村妇女婚前的财产权,应该包括她们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但是她们的财产继承权却经常受到侵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是旧封建陋习,很多农村家庭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和束缚,分财产时只想到传宗接代的儿子,而不考虑女儿应得的份额,剥夺了女儿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其实是重男轻女的一种表现,而且相当普遍。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是共同的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农村妇女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村妇女的维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要保障妇女法定权益的实现,除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司法保障体系,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从根本上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