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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全市无固定收入的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政办函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自年1月起,给全县无固定收入80—89周岁的老年人(以下简称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一)户口在县范围内的;
(二)年龄满80—89周岁的;
(三)无固定收入的。
二、补贴标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50元/月·人。
三、办理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申报,领取并填写《县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登记表》,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政府。
(二)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县老龄办审核登记。
(三)县老龄办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发放由市老龄办统一制发的《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证》,并及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四)县财政局按照县老龄办审核名单直接把生活补贴拨付到高龄老年人专户存储。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要把落实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重要工作议程,作为民生工程抓紧、抓好。县财政部门要将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列入财政预算。
(二)《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证》每年11月由各乡镇进行年审,对不再具备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及时予以注销。各乡镇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审情况报县老龄办备案。
(三)各乡镇应加强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的动态管理,并在每季度末的10日前向县老龄办上报本季度的异动情况,再由县老龄办汇总报县财政局进行增减。
(四)补贴的始发时间,以县老龄工作部门的审核登记时间下一月开始计发。
(五)各乡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补贴名册张榜公布,做到不漏报、不重报、不错报。县老龄办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的监督。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