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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自觉性
*同志:“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的出台,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人大监督史上的里程碑。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规范人大监督工作和“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于发展社会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换届刚结束,我们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通读监督法原文。5月份又组织以监督法为主要内容的专题读书会,进一步加深了对监督法精神实质的理解,集中形成了以下几点认识:一是贯彻实施好监督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二是贯彻实施好监督法,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三是贯彻实施好监督法,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促进依法治国。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主要职责,这从法律地位上构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人大工作与“一府两院”工作都是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崇高事业,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总要求来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的基本法律。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保障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我们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监督法》,把我们的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上来。同时,“一府两院”也要熟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职能,掌握法律规定的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和法定时间等要求,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改正服务,努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做到在一个“舞台”上各自演好自己的角色。监督法虽然是一部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法、程序法,但它明确了法律实施的主体和客体,因此,贯彻实施监督法不仅仅是人大常委会的义务和责任,它应该是双向的、互动的。所以,贯彻实施好监督法,要在区委统一领导下,人大依法推进,“一府两院”全力配合支持,各自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自觉性,才能把握好、实施好监督法。
二、遵循监督原则,把握监督重点和环节,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在监督法的贯彻实施中,我们认真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监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围绕加快*发展和关注民生,坚持从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出发,按照区委的重大工作部署,把对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我们的监督工作重点。在监督形式上认真把握监督法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7种监督形式,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监督效果上下功夫,寓监督与支持之中。在监督环节上把选准监督议题,摸清议题实情,规范监督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5个方面作为提高监督质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使我们的选题贴紧区委中心工作、贴紧*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对监督议题做到事前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真实情况,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在实施监督工作时,我们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和法定时间要求,努力抓好监督工作各个环节的落实。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我们都安排专题审议发言和分组审议发言,做到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把正确意见吸纳到审议意见之中。同时,又十分重视人大监督意见交办、督办和跟踪、落实、反馈工作,把它作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体现监督工作效果的重要环节来抓。在改进和规范向社会公开人大监督工作中,我们一是扩大公开对象。除了继续坚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重点监督工作调研,定期向代表寄送会刊等,重点加强监督工作的社会公开力度,将公开的对象从人大代表扩大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媒体、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将监督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从以往的文件式、选择式公开逐步扩展到动态式、全方位的公开。二是拓宽公开渠道。7月5日,我们正式开通了“*人大网”,设置了19个栏目,点击率超过1.3万人次,对监督计划、监督议题、监督实施情况、监督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三是改进公开方式。为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我们不断改进公开方式,将事后结果公开逐步扩展到事前公开、过程公开以及全程公开,使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知情和参与从被动转为主动。8个月来,常委会先后召开5次全体会议、17次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7个,组织代表视察了7次,开展执法检查两次,其监督基本符合监督法的规范要求。
三、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树立地方权力机关的责任意识
在工作实践中,人大自身的一些同志存在妄自菲薄的心态,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对监督权力行使不到位,往往归咎于环境条件,而不是反省自身是否真正做到善于监督、敢于监督,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无论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还是人大代表,乃至人大机关干部,都应把履行职责视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如果规避自己的职责,则与失职、渎职没有本质区别。人民赋予的权力,既不应滥用,也不应弃之不用,这应成为人大应有的“权力观”。人大常委会是监督法的执法主体,要保障监督法的正确实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政治、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制度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努力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为提高代表素质,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内容和形式,发挥代表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我们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代表学习培训,在区代表中组织开展了“读好一本书,提好一件议案、建议,出好一份力,办好一件实事,走访一次选民”的“五个一”活动,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督办代表重点议案、建议制度,7月份又开展了走访联系代表和议案督办月活动。为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预见性,常委会对审议议题、执法检查和组织代表视察前,都认真开展事前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今年,我们还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列出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代表履行职务的实现途径等5个带有前瞻性、预见性的专项调研课题,其中已完成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专题调研课题的5个调研报告,区委书记*同志作出了批示。有关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农村违法建房等课题调研也即将完成。这些调研课题,都将在我们今后工作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深入研究,不断探索,贯彻实施监督法需要进一步把握和认真研究的几个问题
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工作实践看,人大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公开制度和监督工作质量等还存在不规范、程序不到位和审议质量不高的现象,政府专项报告行文格式不规范、报送时间不及时等等,这都应进一步把握和认真研究。
一是依法规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各自依法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行为。首先,审议议题选择要依法规范。选好议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关键。因此,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坚持少而精、重而准的原则,依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列入议事日程。其次,听取和审议的程序要依法规范。其三,在时间安排上要依法规范。其四,与会和审议行为要依法规范。最后,审议意见的作出和办理要依法规范落实。
二是依法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法根据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探索和实践,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又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对待和重点把握的工作。
三是依法严格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以下两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一,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第二,监督法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与法律冲突的问题,省级以下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对此,在具体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中,我们要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和监督内容,积极健全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工作机制,逐步统一规范性文件的报告备案格式,规范报备程序,健全备案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存档等制度,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要求“一府两院”建立完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自查自纠机制。
四是依法推进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设定了七条规定,我们要按照监督法公开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研究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公开制度,使各项监督全面公开,真正到位。我们还将建立和完善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工作程序,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规范人大监督行为。
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永恒的主题。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因此,我们要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与“一府两院”携手共进,贯彻实施好监督法,为我区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三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肩负起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