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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中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9号)精神,对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3月1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同志一行来我局视察、指导工作,并就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今天,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同志出席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高度重视。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把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了商业贿赂给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带来的严重危害,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机关反腐倡廉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从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出发,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坚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年2月2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了总体部署。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视和决心,表明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经济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药品生产能力和品种大大增加,药品质量和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条件不断改善,门类齐全的医药工业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另一方面,随着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经营者为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采取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不正当交易,造成所谓“潜规则”盛行。
商业贿赂不是“潜规则”而是“反规则”,危害极大。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破坏了正常的医药生产经营秩序;一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回扣、开单提成等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是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严重损害了公众健康与安全;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直接诱发了某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是滋生腐败行为和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现象的存在和盛行,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党中央、国务院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治理的重点之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决定,对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涉及医疗服务和医疗购销的由卫生部门负责,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我们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的高度,深刻理解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密切相关,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大局和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大局。国家局党组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具体部署。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国家局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惠鲁生、曲淑辉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司室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规范行政权力组、严格审评审批组、规范市场秩序组、案件查处组4个业务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惠鲁生同志担任。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组织体系、相关工作制度已经建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形成,并将在这次会议上征求大家的意见后尽快印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如下工作部署。
(一)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的实际,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二)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守法诚信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经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重点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会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内在规律、特点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及时总结,加强分析,研究对策,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工作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第一,要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综合治理。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树立企业正确经营理念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结合;同深化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相结合;同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相结合。
第二,要坚持统筹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建立长效机制三项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的把工作推向深入。
第三,要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表现突出的问题。
第四,要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商业贿赂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在实际工作中,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依法行政,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内容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自我教育、自我检讨、自我纠正的过程,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法治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坚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相结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既要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又要积极主动,自觉地组织好自身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教育(4月到6月)。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为查摆问题(7月到9月)。调查摸底,了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现状,掌握商业贿赂行为易发的关键环节和岗位;着重查找2003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认真查找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核实查证,确定重点,分类处理。
第三阶段为分析整改(10月到12月)。要从体制机制、经营理念、监管理念以及思想道德观念入手,深入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表现形式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反映出的重点问题,要派人现场督查、核实;对不重视、不办理、消极对待的,要列为重点督办;对问题严重或有重大案情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专项核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提高(*年1月到2月)。全面总结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巩固提高治理成果。国家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派专人督促整改。
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国家局将选择部分省市和企业作为联系点,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局党组每位成员将负责联系1个省局和1个企业,通过联系点的工作,了解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工作的开展。各省局也应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联系点。
2.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突破口,是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效手段。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是两项重点工作,不能理解为前后两个阶段,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在查处工作中,要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坚持严格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坚持维护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
在查办案件中,一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查找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国家局和各省局要向社会公布治理商业贿赂的举报电话,鼓励有关人员举报投诉,注意保护举报投诉人。二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要与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对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中的违法案件,加大查处力度,深挖背后的商业贿赂行为。三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正确区分正当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对主动交待问题、悔过自新、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四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国家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群众举报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组成重点案件督查组,分赴有关地区进行现场督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做好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
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3.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结合自查自纠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积极探索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治理,更要常抓不懈。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营造科学监管、依法行政、规范经营、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
二要加强督促和引导。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自我约束的意识,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要引导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人员的管理,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申报审批、广告宣传、成本控制等重点环节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三要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划分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裁。对已经构成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法处置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要完善法规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审批和“集中、透明、便民、高效”。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制定优化审评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的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透明的审评审批机制、制度和审查体系。在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审评注册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逐步规范技术审评的决策程序,实行检验、认证等人员的公开公示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要加强监管,深化改革。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后的督查;规范药品委托加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和推行药品企业退出机制,对达不到GMP、GSP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予以吊销许可。积极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形成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流通企业,使药品流通渠道由分散型向集中、透明、规范、高效的方向转变。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集中治理与常抓不懈、抓住重点与全面推进、开展治理与维护大局、依法打击与教育警示、分工主抓与齐抓共管的关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有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要及时健全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抓紧建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一把手”必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要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实行集中办公。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和指导区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成立“一把手”挂帅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的作用。
第二,要精心筹划安排,注重协调配合。要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工作中要经常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纪检检察、工商、审计等机关和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第三,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督导检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没有现成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调查研究尤其重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深入到基层、企业调查研究。要加强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应对的措施。国家局党组成员将分别带队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调研,各级领导干部也要带头调查研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有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有问题要及时指导纠正,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要加强荣辱观教育,提高队伍素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科学监管理念,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至关重要。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荣辱观,是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善结合。用社会主义荣辱观造就新时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是当前队伍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广大干部职工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应予充分肯定。但必须看到,我们这支队伍的现状,与党和人民的期望,与食品药品监管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差距较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中出现的个别违法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讲也是荣辱观颠倒的表现。在食品药品监管队伍中,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必须旗帜鲜明。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明荣辱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广大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慎用权力,用好权力,绝不能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要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把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牢固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科学的监管理念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是食品药品监管实践活动的指南,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监管队伍的前提条件。我们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不断激发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广大干部职工的崇高精神追求,做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忠诚卫士,努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使命。
同志们,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工作部署会,又是一次动员会。我们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决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完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