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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税综合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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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税综合治税

涉税信息的有效汇集、科学分析、综合利用是信息管税的核心,也是综合治税的首要任务。因此,综合治税是实现信息管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

一、综合治税是实施信息管税的必然要求

信息管税的内涵和目标,要求必须努力破解当前综合治税面临的主要矛盾和根本性问题,逐步实现社会化信息管税。

(一)政府缺乏统一约束激励。目前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徐州市先后出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和《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徐政发〔2009〕49号),使综合治税相关规定得到统一和规范。但规章文件阐述比较含糊,存在缺陷。未将综合治税纳入政务效能监察内容,部门责任认定及处理缺位,致使督察流于形式缺乏持续动力

(二)未融入税务管理规程和岗责体系。总局2005年下发的岗责体系试运行版中48个地税业务岗位中没有综合治税岗位。去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修订下发《地方税收业务管理规程》,同步推广使用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三个一流”新跨越。但仅在税源管理部分了规范委托代征流程,综合治税其他操作流程与业务管理规程脱节。江苏地税岗责体系也没有相匹配岗位,存在各自为政、衔接不畅现象,在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带来了操作困难。

(三)涉税部门职能意识弱化。综合治税作为一种长效机制来运行,必须要系统化和规范化,并向着一种职能化方向发展。在税收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需得到有关部门通力配合。但当有关部门协税义务的违反恶化到一定程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却缺乏相应规定,只能责令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也很难找到,应适时补充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对协税护税职能和标准进行明确,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责任规范,使其自觉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

(四)司法保障体系建构任重道远。虽然我国法律体系散见税收司法保障规范,但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结案难情况普遍存在,削弱税法刚性,亟待强化税收民事救济和刑事纠正保障。以欠税公告时间做为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时间标准,人民法院应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其他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保障异态税收法律关系回归。建立税收司法保障组织,作为税务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提高司法保障效率。

(五)信息化支撑需要提速。各级政府尚未出台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的指导性意见,对涉税部门、信息共享范围、提供时间等没有操作性强的规定,很难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降低信息共享的效率。作为综合治税信息来源渠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未得到充分利用。

二、综合治税是实现信息管税的必由之路

信息管税明确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注重征管信息技术的创新,逐步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征管难题。信息管税的过程,实质上是内外部涉税信息与征管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综合治税支持保障作用举足轻重,

(一)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完善风险指标体系。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预测、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或防范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通过健全综合治税网络和机制,可以寻找风险点和风险源,多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掌握、分析税源信息,并将信息进行分类,从纳税人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识别,综合确定各风险行业、风险企业、风险指标和风险程序。如制造行业,应采集录入该行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投入原料、主要产品、附加产品、用电水量、原料和产品市场价格等信息,分析掌握该行业主要生产设备的设计产能和实际产能、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能耗能相关数据信息,规范疑点推送,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实施差异管理。同时分层次分阶段组织风险管理培训,增强中层干部识别不同时期主要税收风险的能力和风险应对管理的能力;增强税收管理员的利用风险管理成果提高管户水平能力;增强专业人员对风险体系建设持续改进、持续完善的能力。

(二)及时完整准确采集信息,提高信息利用质效。

信息管税明确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必须切实抓好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处理等核心工作。首先,强化信息采集和管理。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做好国地税之间以及内部上下级和各部门、各环节之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税务与财政、海关、工商、质检、公安、金融、保险、社会组织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努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有效地获取第三方信息,推动信息管税的落实;其次,强化信息整理存储。将部门海量数据与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横向整合,梳理接入标准方式,把好数据入口关,将散居于政府各部门的有效数据规范高效有序接入进行利用,促进内外部信息双向流动、实时共享和综合比对,从源头上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第三,强化信息分析利用。分析本地区的征管状况,并将发现的问题按地区、行业逐级向下深入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注意发挥不同层级税务机关在涉税信息分析中的作用,既有宏观分析、区域分析,又有行业分析、具体纳税人分析,形成面、线、点有机联系,逐级递进的分析机制,为纳税评估提供案源和指导,建立和应用评估模型和案例。第四,持续拓展信息来源渠道。首次获取信息为全部历史数据,此后只交换增量数据,除获取固定涉税信息外,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就单项信息或专门信息进行单独采集或利用。如推行工商代办登记业务;采集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交易信息,未缴清税款的,工商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股权变更、采矿权过户手续;与公安全国人口信息比对,清查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获取残疾人身份信息,及时查处残疾人多处挂名、不上岗等问题等。

(三)加强业务与技术融合,健全税源管理体系。

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以信息系统为依托,以涉税信息工作流为核心,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通过业务和技术高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征管业务和制度创新的促进作用,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一方面,业务是技术建设的先导,综合治税平台建设必须符合税收业务发展的战略方向。应促进与业务管理规程的融合。重新设计业务管理规程,重组管理机构组织,将综合治税纳入日常征管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综合治税涉及许多基础数据的分析、测算,需求整理分析项目中涉及许多业务制度的创新,包括流程导向、统一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共享等多个方面。另一方面,技术是业务实现的支撑,综合治税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应用先导,分步实施,资源共享,安全优先,适度前瞻”的原则,这是信息化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为准确体现综合治税成果,应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制度。对每项涉税信息的主管部门职责都进行明确,对信息的分类、采集、传递、落实、反馈、归档等作了详细规定和职责分工分类,及时通过税务内部网络分配,并将相关工作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建立涵盖税收所有业务的涉税信息指标体系,形成全系统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操作规范。税务部门要在信息处理后及时将税票号录入综合治税交流平台以备考核,真正将信息转化为税收。

落实信息管税的最终目的是加强税源管理。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和基础。综合治税机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综合治理、源头控管的目的。但还必须加强征管基础建设,提高征管信息技术,从而实现以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