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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照“收缴依托电子票据、调控政策适当调整、收支纳入部门预算、定额管理绩效挂钩”的原则,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电子化”改革,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在全县推行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推行管理过程“电子化”,对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标准、征缴、资金实行全程电子化监管。要推行票据核销“自动化”,通过加强网络建设,保证票据数据核销及时、准确,有效解决执收单位对帐难、票据核销难问题,实现“以票控费”、“以票促缴”。
二、实行“精细化”管理,规范非税收入调控政策。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按以下政策执行:
1、行政事业单位、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具有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从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一律征收政府调控资金,实行税后调控。
2、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除拨付征收单位征收手续费外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不征收政府调控资金。部门、单位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政府审批后拨付使用。
3、统一政府调控前的扣除项目,除上级文件规定不予征收政府调控资金、非税收入成本、代收代缴收入、上交收入、应缴税款外的所有非税收入一律按单位规定比例征收政府调控资金,代收代缴收入、上交收入和税款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4、非税收入成本实行比例核定、一年一定,以后年度成本变化由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调整。
5、部分非税收入政府调控政策统一规定为:检查罚没收入按50%、租金(含承包费、管理费、投资合作分红)收入缴纳税款后按25%征收调控,捐赠赞助收入不征收政府调控资金。
各单位非税收入调控比例、范围、成本核定比例、基金(专项收入)征收手续费率详见《于都县非税收入政府调控和成本核定比例表》、《于都县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征收手续费率表》。
三、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实行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为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1、要推进收入预算编制。分项目核定各单位非税收入预算,根据各单位近两年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和收费政策变化因素,分项目核定单位非税收入预算数。公检法、纪检会等部门主要参照公用经费安排金额核定非税收入预算数。
2、要推进支出预算编制。按照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公用经费(含福利费)人平1.5万元、财政未负担在职在岗人员(含单位聘请并经县政府批准的临时工)工资人平2万元测算各单位非税收入支出定额,根据单位当年组织收入计划和政府调控比例测算单位可支配收入,再根据“可支配收入和支出定额孰低”的原则核定支出预算。
3、要严格非税收入收入预算执行。对组织非税收入不力、没有完成收入预算的,相应扣减单位当年支出预算。
4、要严格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执行。可支配收入小于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的,按可支配收入安排支出;可支配收入超过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的,使用超过预算部分必须书面申请并经县政府审批后方可拨付。
5、各单位上缴上级支出、代收代缴支出、缴纳税款支出、成本性支出、学校非税收入支出不列入定额管理范围,据实安排支出预算。
四、深化“乡财县管”改革,加强乡镇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推进“票据电子化”和深化“乡财县管”改革的要求,乡镇非税收入一律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或国库管理,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各乡镇征收的非税收入首先缴入各乡镇“结算专户”,再通过“结算专户”上解县非税收入专户或国库。县财政根据乡镇非税收入收缴进度按规定下拨乡镇,乡镇非税收入暂不征收政府调控资金。
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为调动单位组织非税收入积极性,防止应收不收、该罚不罚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单位组织收入和征收政府调控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对足额缴交政府调控资金并超额完成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的,单位可以在超收返还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用于发放津补贴。对无政策性减收因素,未完成年度预算任务的单位,相应扣减单位当年支出预算。县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成本性支出、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六、本通知从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