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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指挥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运输车辆的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车辆税费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于年4月26日前,将所属工程项目中运输车辆的数量,车号及车主姓名、车型、吨位等情况,报送县地税局,经县地税局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工程运输车税收标准为46元/吨·月。
三、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集中办妥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应及时把税务登记证副本交到车主手中,由车主把税务登记证副本粘贴到汽车档风玻璃右上角。
车主必须按月到县地税局集中办理纳税申报事项。车主未及时缴交税款的,应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在付工程款或运费时扣缴,否则车主未缴税款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承担。
四、5月1日后,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运输车辆税收进行专项检查。
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粘贴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工程运输车辆,一律采取扣押车辆的税收强制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补税标准为105元/吨·月,处罚标准为不缴、少缴税款的一至五倍。
五、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所属工地运输车辆及车主的管理,当所属车辆不再在本工地从事运输业务时,必须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收回税务登记证副本,并结清应纳税款。没有收回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一律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补缴税款。
六、公安、地税、交通、城建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车辆税费专项治理活动,打击偷漏税行为,维护我县的车辆税收征管秩序,增加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