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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号)及《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确定
有关执收单位年非税收入计划数以本单位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再考虑政策因素进行增减。
二、征收管理
(一)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管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县非税局直接征收或收取。
(三)坚持部门和单位执收执罚权不变的原则,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四)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县非税局在各金融机构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按以下原则实行分户管理:
1.行政性收费,部分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2.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3.其他各项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结算办法
(一)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实行按月结账考核,一季度末完成非税收入计划的20%,半年结账完成非税收入计划的50%;7月份起每月按“8.33”结账。
(二)由县非税局对单位缴入的资金进行归集分类核算后,分别缴入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上级分成的非税收入由县非税局上解。
(三)按现行财政管理方式对有关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缴入财政国库的非税收入,由财政按入库总额的30%安排工作经费。
(四)对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按超额部分的50%额度拨付给超收单位。
四、考核办法
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列入对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非税收入计划完成基分100分,完成计划80%以上按比例计分,80%以下不计分,超计划每10%奖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