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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居民及财产收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市云溪区城镇范围及长炼、岳化两厂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部门如实提供房屋出租情况,并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所得税。
二、征收标准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三)如出租房屋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凭据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法规定核定纳税人的租金收入,并依法计征地方各税及附加。
(四)对实行查帐征收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出租的房屋,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
三、征收方式
房屋出租税收由区地税局负责征收。区纪委、财政、公安、房产、工商、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及居委会等单位参与配合,实行综合治税,联合监管。
四、征收期限
对房屋出租纳税人年1月至年8月期间应缴纳的地方税收进行全面清理和征收。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的可溯及以前年度。
五、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业主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期限,依法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不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私房业主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将由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