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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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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对区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实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提取、收缴、追缴、募集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收取的收益。

(六)其它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彩票收益、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它非税收入。

二、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及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领购、发放、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区级非税收入;拟定并执行区级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方案;监督检查区直单位和下级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是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及时编报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或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报告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三)区财政局及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区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区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三、改进非税收入征缴方式

区级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主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在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区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按规定定期划解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收入或支出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方式。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义务人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三)严格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管理。

1、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合法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必须向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公开拍卖,其变价收入全额解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按合同价)直接征收或委托区国土分局征收,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清算,剔除有关费用后的净收益按季缴入国库。

4、非义务教育择校生计划、收取择校费的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收入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收取,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5、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转让取得的收入,逐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四)严格罚没物品管理。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区执法机关出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五)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执收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财政部门的合法票据,坚决杜绝收(罚)款不给票现象,财政部门印制的《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只能用于内部往来结算,不能作为对外的收费凭据。

四、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类非税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编入部门预算。其中: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它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今后逐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区财政局据此编入区直单位的部门预算,其支出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

(二)统筹安排非税收入资金。区财政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并根据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调剂使用。

1、未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的全额拨款单位的非税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20%由区财政统筹;实行部门预算的,其非税收入超过预算数的部分,按50%由区财政统筹。

2、自收自支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的非税收入按收入总额的5—10%由区财政统筹。

3、按区级非税收入年度总额的6‰提取征收管理业务费及奖励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4、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超额完成计划和在征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的举报、稽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区非税收入管理局以及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标准。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不得隐瞒、转移、截留或坐支。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租赁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进行。在未明文取消非税收入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各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数。对非税收入明显下降的,执收单位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和区财政局说明原因,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要进行重点稽查。对不展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以上规定,将按照《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