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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税收征管工作事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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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税收征管工作事宜通知

为规范全县机动车辆税收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县机动车辆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体制

(一)组织机构。成立县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协助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和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财税金融办、地税局、交警大队、人民法院、监察局、运管所、征稽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征管模式。实行“地税直征、部门代征、先税后检(审),先税后费”的联控联管模式,具体征管方式如下:

1、应税车辆当年应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

2、个体货运车辆和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委托运管部门代征。运管部门在对个体货运车辆验证的同时代征上年度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在对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验证时代征上一纳税期间的营业税及附加。

3、交警部门在检车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

方可检车,地税部门在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设立专门窗口,补征税款、开具完税证明。

4、各专业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属的运输公司(车队)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地税部门向相关部门提供征收清册,已录入征收清册的车辆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单》,可直接进行年检、年审。

5、地税、交警、法院等部门指派专人不定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查补偷逃税款。

6、每年元月由地税部门将上年货运车辆窗口开票缴税情况分车号造出清册,提交运管、交警部门,已缴税款可抵减核定税款,低于定税部分补征,超过定税部分不退。

二、征收标准和纳税期限

(一)征收标准。凡在我县注册的个体运输车辆均应按《县个体营运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缴纳10个月税款(见附件一)。车船税征收标准按《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执行(见附件二)。个别车辆确因事故、维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歇业期超过了两个月的,应按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才能核减核定税款。

(二)纳税期限。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票据,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储存,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税款。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

三、部门职责

(一)地税部门负责税收政策宣传,建好车辆信息台帐,负责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交警、运管、保险等部门应按规定代征代缴税款,交警、运管、征稽部门按月将车辆增减信息(车主姓名、车辆号牌、吨位、型号等)传递地税部门。

四、奖惩办法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由地税部门按国家政策给予5%的手续费,县人民政府另按5%给予奖励。运管、交警代征税款在50万元以内的按10%给予手续费,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给予手续费,年终经财政、地税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上路查补的税款按30%提取工作经费,法院、交警部门及执法小组各给予10%。

(二)由县财税金融办牵头,地税、监察部门参与,每季度对代征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未履行代征职责,不征、少征税款的部分,由县财政从下拨经费中扣回。

(三)对代征代缴部门不征、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由县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保险机构应收未收车船税款的,由县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在本县销售交强险的资格。

(四)代征税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五、车辆购置税由交警代征代缴的办法不变。

六、本通知自年六月一日起实行。本通知实行前未征收的税款,按本通知办法追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