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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广告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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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广告事项通知

为有效规范我县医疗药品广告的行为,净化医疗药品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的领导

成立华容县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电局、建设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工商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建立部门联合治理违法广告的联动协作机制,对违规的各类医疗药品广告实行综合治理。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在规范全县医疗药品广告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医疗药品广告的行政监管,严把医疗药品广告的审查关。对申请的各种药品医疗广告按规定严格审查,对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门审查或超出审批范围的违规广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对已的医疗广告内容进行监管,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对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篡改广告内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涉嫌违法的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测检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刊播药品广告行为;对已广告的药品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对违法的药品广告移送县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广电部门:负责加强电视台广告播放行为的监督,严格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工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播映,不得未经批准的医疗药品广告。

建设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医疗药品广告设置地的清理整顿,对未经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和内容审查、手续不全的医疗药品广告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规范医疗药品广告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未经县工商局备案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限制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治疗科目、治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治疗地点、治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

2、药品广告。未取得省级药监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书证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广告内容必须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和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

3、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

4、医疗药品广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二是夸大功效,特别是宣传保证疗效等内容的药品广告和保证治愈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三是非药品以药品名义进行宣传的广告;四是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的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推荐商品及服务或者介绍商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形式的广告;五是篡改报批的药品广告内容,虚假广告的行为;六是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处方药广告;七是其他不符合药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机制

重点建立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备案制度。县工商局要严格对医疗药品广告的样稿进行备案,并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未经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二是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工商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医疗药品的广告监测力度,拓展监测范围,要重点监测电视、户外广告媒体,发现虚假违法广告,要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三是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工商局要会同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四是建立违法广告公示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新闻媒体的广告进行社会监督。通过广告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定期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五是建立媒体广告责任人制度。对屡禁不止,持续刊播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除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外,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虚假违法广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六是建立医疗药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对严重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虚假违法广告的经营单位和广告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核销广告经营范围,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勒令其退出广告市场。

五、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县内广告市场经营秩序,打击虚假违法行为,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次医疗药品广告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时间为8月中下旬,重点打击无证广告、虚假广告和非法户外广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