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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矿产品生产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和矿产品税费优惠政策的调整,不法分子偷逃矿产品税费行为日趋猖獗,少数领导干部不顾大局利益,为偷逃矿产品税费的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县矿产品行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品税费征管,督促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觉交纳税费,严厉打击偷逃矿产品税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矿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依规如实缴纳矿产品税费。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具体负责全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要切实加大征收管理力度,坚持凭票验证,过磅据实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严格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文件执行。
三、严厉打击偷逃矿产品税费行为。偷逃矿产品税费行为一经查实,矿产品税费征管部门除依法追缴其偷逃的税费外,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给予偷逃税费额5倍的罚款。偷逃矿产品税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偷逃税费行为:
(一)不经过矿产品税费验证站外运矿产品逃避查验的;
(二)以伪装夹带和票货不一致等方式偷运矿产品的;
(三)伪造、涂改《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的;
(四)站点工作人员私自放车、少验票证或不在票证上签名造成可重复使用的;
(五)未随车携带《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而运输矿产品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的;
(七)有其他偷逃矿产品税费行为的。
四、优化执法监督环境。矿产品税费征收执法人员要严格工作纪律,依法依规按程序对偷逃税费行为予以查处,做到公平、公正,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乱作为、滥处罚;对偷逃税费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任何人非法定程序减免已作出处罚决定应追缴的偷逃税费及罚款;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为偷逃矿产品税费行为提供方便,否则视为共同偷逃税费行为,一并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为偷逃矿产品税费的犯罪分子说情,充当保护伞,干扰矿产品税费征管部门查处案件。对影响矿产品税费征收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司法部门要立案查处,属违纪违规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的,一律予以行政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报复矿产品征收工作人员和破坏征收机构财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五、建立举报制度。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偷逃矿产品税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可以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明确企业名称、行为时间、车辆情况、地点及行为人等。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按举报事项所查处的罚没款20%的奖励,并对举报事项和举报人保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