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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收入实行目标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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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收入实行目标管理通知

根据省、州财税工作会议及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年财税收入年度任务和财税收入均衡入库实行目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管理任务

(一)考核任务

全年财税收入考核总任务为15000万元。其中:县国税局10500万元;县地税局3500万元(不含省级固定收入,“小三税”上划收入);县财政局1000万元。

(二)预算任务

财税收入预算任务按年实际完成情况,剔除列收列支非财力性因素,核定任务为18359万元。其中:县国税局12770万元;县地税局4217万元(不含省级固定收入,“小三税”上划收入);县财政局1372万元。

(三)目标任务

全县财税收入目标任务为20000万元。其中:县国税局为14300万元;县地税局为4300万元(不含省级固定收入,“小三税”上划收入);县财政局为1400万元。

二、分季考核预算任务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分季考核入库比例一致,比例分别为预算任务的25%。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必须完成各自预算任务,否则用次年征收经费抵扣其任务缺口;完成各自相应任务后获取相应奖项,否则仅计算征收经费。

(二)奖励标准

1、目标管理奖。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3家完成各自考核任务时,给其领导班子成员奖励30000元;完成预算任务后,给其领导班子成员另奖励20000元,超预算收入按每超过预算任务一个百分点,相应增加该单位班子成员奖金3000元;完成目标任务后,给其领导班子成员贡献奖30000元。

2、超预算任务奖。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超额完成预算任务数的,按其超额部分地方可用财力的30%奖励到单位。

3、奖励兑现。目标管理奖、超任务奖在年底结算期间兑付。如因政策性原因引起收入减少,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财税目标考核,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上划中央“两税”未保上年完成数的;

2、所得税未完成上级核定的基数;

3、税收征缴事项影响县级可用财力的。

四、结算办法

(一)征收经费的核定。预算任务数内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按其可用财力的10%核算,由县财政承担。

(二)征收经费的拨付。根据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的申请报告,通过国库核实,于次月拨付征收经费。

(三)目标管理奖、超任务奖具体由县政府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核算,县财政局根据核算结果将奖金拨付到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