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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时间
从年元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二、清理整顿范围
全面清理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纳税情况。重点整顿个体工商户不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逃避税收管理的行为以及税负严重偏低、社会反响强烈的休闲、娱乐、建材、加工等行业。
三、清理整顿内容
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格按照新的起征点测算调整税收定额,对税负严重偏低的行业依法予以调高定额;清缴长期拖欠的税款;检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等。
四、清理整顿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清理活动,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使用及缴销发票等事项。
(二)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清理整顿工作的支持和协助,保障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年1月31日前主动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欠税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追缴相关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