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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基础年,是非常关键的一年。为应对快速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面对日益复杂的统计工作环境,全区上下须齐心协力、攻坚克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改革和建设步伐,谋求全区经济跨越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和队伍
1.区属各单位、驻区各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人员,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要严格依法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区管委会从今年开始将统计工作纳入各单位全年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中。区属各单位、驻区各机构对职责范围和辖区内统计工作承担相关责任,应与区统计局密切配合,确保全区统计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
2.区属各单位、驻区各机构要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保证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各管理处要确定一名综合统计员,区属各单位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员,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1.区财政局、招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的统计资料在每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报送区统计局。
2.区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要按照统计基础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定期向区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以便建立比较完整的区统计单位名录库,保证统计单位不重复、不遗漏。
3.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结合项目审批、企业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节能降耗和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情况,经常性地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排摸,随时掌握规模以下企业成长情况,及时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建筑工程完成额、节能降耗等有关信息数据提供给统计部门。
4.项目是经济之母,投资是发展之源。区属各单位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从事工业、农林水利、城市建设、城乡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工程、商贸旅游,交通运输、文化卫生等行业建设项目,均要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项目开工、竣工及进度情况。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于每月20日前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统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汇总核实,并将汇总情况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经区领导审定后上报市统计局。
5.区党群工作部、教育体育局、监察(审计)局、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国土资源开发分局、社会发展局、环保局、规划建设局、计生委、公安分局、社区管理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能,配合做好统计数据的采集和监测,特别是有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的监管工作,并根据本行业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6.各管理处要负责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的报表收集和上报。
7.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规范各种统计行为。区统计局要加强对全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其逐步建立和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做到数出有据,准确及时地上报统计资料。如因单位不及时报送统计资料影响全区统计汇总,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有效提高全区统计工作水平
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事关能否客观、真实反映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成果,能否为政府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各部门、各管理处要重视统计工作,强化责任,健全制度,加强考核和监督,增强统计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1.明确责任。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凡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在评估的基础上,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2.完善制度。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有关经济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不得重复布置,不得随意制发统计报表开展统计调查,以减轻基层统计负担。继续推行统计单位登记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基本统计单位,在依法设立或变更后,要及时到区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3.加强考核。区统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和健全对区属各单位统计工作的督查考核。
4.强化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