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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人大代表建议实行经济适用房直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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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人大代表建议实行经济适用房直补政策

两会热点

引导百姓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

郭松海委员说,改善居住条件是广大百姓的迫切要求,但住房改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城市新增人口的住房消费随着经济能力的提高,一般经历廉租、合租、租用阶段,其后才是购买低价房、商品房等多个消费层次。

“追求大面积商品房,新建商品房面积越大越受消费者欢迎,这与我国人口多、资源短缺的国情不适应。”九三学社的材料如是说。

郭松海委员认为,政府应加强政策舆论导向,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消费,使百姓形成多元住房梯度消费理念,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来选择买房或租房,消除盲目攀比心理,摆脱“炫耀型、竞争型、摆阔型”的住宅消费误区。

九三学社建议,政府建立起一个包括租、买在内的多元化房屋供应体系,满足各种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搞活房屋租赁市场。

郭松海委员建议,在房地产政策制定上,要限制潜在需求过早变为超前消费,规范投资需求,抑制投机需求,如对投资性购房提高贷款门槛,对购而不住的空置房征税,进而降低住房的需求动力,缓解房价增长压力。

住房保障制度要严把“入门关”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委规划建设工委书记沈东海建议,住房保障制度要严把“入门关”。

沈东海说,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困难群体参与社会再分配,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福利增加的一种手段,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都有很大的意义。

沈东海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出现“异化”现象,有的人拿着高工资,住在廉租房里,甚至有人开着宝马车购买经济适用房,而真正需要的百姓却只能望房兴叹。所以,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可以说,抓住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沈东海说,当前要严把住房保障制度的“入门关”,通过建立严格的收入、住房等标准,确定住房保障制度的享用人群,使住房保障制度能惠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

让房地产商业贿赂暴露在阳光下

商业贿赂是助推房价虚高的一个重要因素。郭松海委员说,当前房地产开发领域存在着大量腐败现象,近年来落马的贪官几乎都与房地产领域腐败有关,房地产领域可谓商业贿赂重灾区。

房地产领域腐败为何高发?他认为,重要原因是与制度缺陷有关,还有惩罚机制缺位。在很多情况下,开发商寻租于主管部门,就能基本满足要求,贪官权力托市,与开发商一拍即合,结成利益共同体。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杜绝和防范各种腐败,这也是宏观调控政策能否行之有效的关键之一。

为此他建议,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阳光政策,建立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开发规划要办事公开,土地审批、城市拆迁、房屋开发整个程序等都要公开,实行公开招投标,把整个工程“暴露”在群众的视线中,缩小不良操作空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尽可能地防止腐败行为。

让低收入者买到适合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在推进城市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周文昌建议,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质量,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

他认为,目前户型设计单一、面积过大、价格过高。据调查,近50%的公众认为户型设计目前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居室过小,一家人不够住,或者三居室面积过大,房价高难以承受;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各种硬件标准规定不明,一些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对开发的小区一味照搬高档小区固有模式,将一些奢侈配置“移植”至经济适用房小区,造成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的提高和不必要开支项目的增加;另外,经济适用房配套管理不完善、法规不健全,真正的穷人和低收入者却买不到适合自己经济条件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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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议,要做好经济适用房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面积;加大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力度,力争实现合理分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科学的购买者收入界定标准;认真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建设、销售经济适用房等运作过程的透明度;积极探索“租售并举”模式,实行经济适用房直补政策

规范集资合作建房打击非法牟利行为

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新渠道是单位和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据调查,目前这个新事物的运作机制还有待规范,也存在一些借合作建房名义,进行变相福利分房或变相进行营利性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政策的引导和监督,确保社会集资合作建房的公平性、规范性,使其真正发挥实效,促进广大中低收入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全国政协委员胡葆森建议,要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的法规、政策,对集资合作建房行为进行规范。在法律中,应当将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作为集资合作建房行为的唯一目标,确保集资合作建房的非营利性,严格禁止通过集资合作建房进行福利分配、牟取利益的行为。要制定集资合作建房标准。在通过该标准认证后,才能允许单位或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性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管理体系。对于营利性或福利分配性质的集资合作建房,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模式进行管理。没收其非法所得。

地方政府要积极承担住房保障责任

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房地产业应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落实这一要求,必须强化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把住房建设当作拉动经济、增加税收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只注重房地产的商品属性,忽视了其保障属性。其实,住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困难群体参与社会再分配、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增加的一种手段,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都有重要意义。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认识到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深刻意义,在他们看来,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是负担,是一件不“划算”的买卖,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一些地方官员还错误地认为,拿出一定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再通过经营土地获取巨额土地收益,等于断了自家的“财路”。还有的地方官员认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对于提升自己的政绩显然有点“慢”,不如单纯追求GDP的增长速度那么突出,不能给自己“成绩单”上加分。

在这样的错误的认识下,许多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普遍不足,中低收入群体被迫购买价格高昂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一些城市成为“花瓶”和“点缀”。面对高涨不止的房价,广大中低收入群众只能望房兴叹。

实际上,通过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让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这才是真正了不起的政绩。当前,应该将住房保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障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强化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责任。同时,可逐步提高政府公共财政在住房保障上的投入比例,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扩大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以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