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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七大之前的一次研讨会上,学者们对这一规划的进展情况作了论证评估,他们的结论与十七大的报告不谋而合,那就是——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党的十五大与十六大都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充分肯定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一论断也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同。
在2007年10月13日于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华发言伊始,就力求廓清“法律体系”的语境含义。他认为,我们通常用“法律体系”这一术语来描述三个不同的法律现象。第一即legal
system熓窍喽杂诰济、政治等其他学科领域的一个广义概念;第二是systemofthe
law煵灰灾鞴垡蛩匚转移的法的内在结构;第三则是指按年代或部门来划分的制定法的体系。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应以法制、法的体系、立法体系分别界定上述三个法律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认同孙国华的观点,他补充道,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的含义,一是指立法的结构,即所谓的纵向体系问题;再是指横向的部门法的结构及其构成。也就是说,我们是在立法体系这一层面来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者们进而认为,经过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目前距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已渐行渐近。
传统与西学,如何取舍
传统与西学的取舍问题,从中国近代至今,一直是个难题。早在20世纪之初,沈家本主持修律之际就曾指出:“当代法治时代,但若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学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直至今日,我们仍在思考:如何有效地借鉴西方律学,如何不失本国优秀的法律传统?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根据个人体会,总结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两大特点。其一,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的建构型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按照整体框架有规划有计划的以成文法的形式从无到有构建起来的。它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整体构架,不是自然而然的逐步演进和发展形成的。近三十年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围绕重建社会秩序和推进改革开放展开,第二是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展开,第三是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展开的。另一特点是兼收并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虽然体现为成文法,但是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它是以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当今中国实际为依据,实行创造性改造而形成的,保留着中华传统法系的有益内核,又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当中看到中国传统法的影子,又可以看到德国法、法国法、美国法、英国法、日本法的影子,但都不是其中的任何一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发现,在谈到法律的时候大家都有一点不自觉,就是我们可以供以交流的语言概念实际上都是西方的,换句话说我们很难摆脱这样的一种困境,按照今天时髦的说法这是一种语境。在这样的前提下更有必要来审视自己的传统,历史不应该仅仅被解读为过去的事。比如,美国人有种观点:政治都应该是地方化的。但是反观中国两千多年的政治设计,有一个突出的规则是禁止回原籍为官,这和美国人所说的政治应当地方化是相矛盾的。所以说,当我们选择一种理论模仿一种制度的时候,不得不关注中国的现实。
《中国社会科学》副主编吴玉章也强调,在构建法律体系的时候,民间的规则、民间的习惯应是我们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过去在这方面的实践,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国家,各个地方各个领域之间民间规则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来自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的印度裔教授Surya
Deva介绍了印度的经验。他说印度的宪法借鉴了很多欧洲法律体系的特点,但也吸收了印度的传统,比如对妇女儿童等弱势人群的保护。印度宪法的性质,与中国的宪法有相同的地方。另外,在印度没有统一的民法,因为宪法的制定者认为,印度各地方的宗教、文化各异,也许在法律制度上需要保持各地方的多样性而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一国的法律文化对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他认为中国应当非常慎重对待这个问题,而不是简单地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一个典型的范例
我们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从一个大的方面来谈,最后总要具体到部门法、甚至具体到法律规则。或许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的介绍中,正好可以借中国民法典的法制进程,窥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如何渐行渐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制定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先是制定了婚姻法,在随后的很长时间里,中国的民法立法处于停滞的状态,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重新启动,相继制定了担保法、合同法等民法的单行法。在90年代初,立法机关启动了中国民法典立法进程。20世纪将要结束的时候,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今年3月又制定了物权法。中国民法典的内容基本齐备,目前正在起草的是侵权责任法。
通过历史以及民法典起草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问题:
1.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后正式启动的。在改革开放取得重要成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社会急需民法规制的情况下,才开始了民法典的立法活动。也正是在这个时候,立法机关确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系,而中国特色立法体系的标志就是中国民法典的完成。中国的立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都把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作为自己的任务,全力以赴。立法机关进行了八次审议,终于通过民法典的核心部分——物权法。可以说随着物权法的通过,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活动已经进入了最高潮。
2.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起起落落的过程,表明了国家对法治的重视。从中国的历史来看,过去的中国并不崇尚法治,人治的思想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容易,即使在最近5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也对这一点没有明确的认识。这表现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总是走走停停起起落落,一波三折。在改革开放以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立法机关认识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认识到了民法典在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地位。下决心要制定中国的民法典,这也表明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3.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突出中国特色,是体现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立法的形式上,不是一下子就制定一个完整的民法典,而是先制定单行法,然后再集中编撰民法典,实现法典化。立法形式是很有特色的。其次在法典的内容上,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国特色的立法制度。在物权法中集中规定了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独创的物权制度,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是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情况确立的制度,这些制度在民法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具有中国社会现实的特点。
4.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在总结中国的司法实践基础上,把典型的判例和司法解释中成功的部分都写到民法典当中,使我们民法典的内容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这些做法都保证了中国民法典符合中国国情,能够切实解决现实的问题,成为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律。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要敢于借鉴各国立法的优点,融合各国不同法系的优势,创造中国的优势。在21世纪开始的时候,制定这样一部民法典,不仅是中国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世界各国民法界瞩目的活动。在制定这样一部民法典的时候,也必须借鉴各国民法典的经验,构建一部全新的民法典。其突出的特点应当是什么呢?
第一,从民法典的结构上看,融合了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的优势,具有相当的开放性,不是封闭式的法典。
第二,融合了英美法系的立法优势。在总则下制定了独立的合同法,这一点借鉴美国法;在侵权责任法上,我们不采取大陆法系把侵权法放在债编中的做法,也借鉴美国法,把侵权行为法作为独立的部分,这样就让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有更大的扩展空间,有更好的保护主体权利的职能和作用。
第三,注意吸收各国民法典和独立公约的经验,如在制定合同法中吸收了联合国的有关规定等。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草案当中,注意吸收埃塞俄比亚侵权法与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立法类型化的特点,力求把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得更加完美更加实用,成为人民权利的保护法。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体系
全球化是一个令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它将广泛地作用于各个国家与人民的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换并不是对等的,有人甚至用“法律扩张”来形容。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张俊杰介绍了全球化对俄罗斯法律体系的影响,根据2004年俄罗斯国家与法研究所召开的“全球化和地区一体化条件下俄罗斯的法律体系”的会议综述,全球化对法和立法的影响首先表现在自愿与强制地把文明的西方国家在三个世纪形成的思想、原则和标准贯彻到所有大陆和所有国家。而包括法律至上、分权和人权保护在内的民主法治国家概念被认为是这种思想中最重要的思想。全球化对法律体系最显著的影响,对于法学家而言,是盎格鲁·撒克逊和罗马·日尔曼法律体系的相互接近。对于俄罗斯法律体系来说,首先表现出的是法的渊源范围的扩大。规范的合同、甚至法律习惯和惯例在其中占有显著的地位。此外,全球化对立法体系显著的影响,还表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
来自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的Xavier
Philippe教授指出,以欧盟为例,欧盟有不同的成员,法律制度不相同,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普通法系国家,却能在其中产生一种共同的法律秩序,这种秩序可以通过判例法或者是欧盟的指令加以体现。按比利时欧洲法学理论研究院院长
MarkVan
Hoecke的观点,以欧盟指令为基础转化成国内法的规则,从技术角度说应该属于国内法体系,但当涉及到能够改变或者权威地解释这些规则的权属时,它则属于一个更广泛的欧洲法律体系。从这一层面来说,在欧盟,所谓“法律体系”的传统概念已经受到挑战。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认为,经济是全球性的,政治是本土的。全球化对于各国国内的公法的影响不是很显著,各国的宪法仍然维持原来的面貌。但民商法领域,影响显著一点。各国制定了大量的示范法,使各国的民商规定趋于统一。以WTO为例,它的建立对世界各国的外贸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围绕着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修订的外贸法事实上与国际相关法律呈现出相当程度的统一。这主要是因为在修订外贸法的过程中,采用了使国内法和相应的国际条约达到统一的方法。由此可见,全球化对各国国内的公法和私法这两个领域影响的程度显然是不同的。
现场播报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在研讨会上发言时透露,从1979年到2007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539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法律347件,现行有效的法律221件,法律解释14件,法律问题的决定178件。此外,1979年以前制定的现在还继续有效的有8件。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行有效的600多件。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可以说,现在我们国家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趋于基本形成。
作者: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