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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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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思考

稳定的社会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

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营造稳定的

生产和生活环境,对于保持农村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份,

加强农村法治化进程,是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管理农村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

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充分表明,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法治社会已成为人民追

求的理想社会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并修订完善了大量的法律和法

规,在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呆依。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导出的:“我国有百

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我国的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城

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回忆

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发展趋势,是民心所向。但我国广大农村在向法治社

会发展进程中,广大农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与法治社会的客观要

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阻碍

着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步伐,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

(一)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一方面,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

素质还普遍不高,广大农民对法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有的甚至知之甚

少或者一无所知。不少群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忍气吞声,不了了

之,有的甚至寻求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执法干部队伍中还有部分执

法者法律素养不高,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对

广大农民的法制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的落实上有差距。

(二)广大农村群众衷心盼望法治的良好心愿与怀疑甚至反感法治的不良

倾向并存。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农村的民主法

制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有了提高,

广大农民渴望法律能带来公正和正义,渴望用法治取代人治。这是广大农民群众

的共同心声,是农村社会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集中体现。但是,应当看到,随着

农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因此,现实

生活中有不少人对法治持怀疑态度,他们甚至认为法治就是“治老百姓”。从现

实看,群众对法治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也正因为现实中各种犯罪和不正之风不

同程度存在,使得人们从心理上和愿望上盼望农村社会尽早法治化,以取代人治,

有效遏制犯罪和不正之风。

(三)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受传统观念的束缚。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及小农

意识的影响,在农村广大群众中还广泛存在“忌讼、耻讼”的观念,每当遇到麻

烦或产生纠纷时,往往取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做法和态度,或坚持家丑不可外

扬,不愿走进法院,以打官司为耻,认为进法院是不光彩的事,这在广大农村还

有很大的市场。这种观念的存在,阻碍了农村法治化进程,同时了助长了犯罪现

象的滋长蔓延。

其次,有意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无能力进行诉讼,又得不到相关救助。

这些人从法律意识上讲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但客观上根本无能力进行诉讼。这种情况在偏远边僻的农村还大量存在。

再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决策的实施,农

村市场进一步开放,有人即从法律为幌子,钻法律空子,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农户的

利益,致使广大农户遭受严重损失。

(四)在广大农村,人们对法律普遍逞有严重的工具主义和形式主义倾向。首

先是人们认为法律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但法律的有效性是有局限性的,不可

能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如法院判决执行难,于人民群众就对法律的有效性产生

怀疑,在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上就往往对法律途径报有戒备之心,加之不正之风、

司法腐败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使群众的法律信仰出现危机,委难形成法制至上的观

念。第二是在农村普遍存在某些党政部门没有摆正法律位置,把法律当作“办事参

考”,依溘人事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在少数干部中存在“首长意识”、“以言代

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枉法”等问题,更有甚者,打着

执法的旗号,却干着违法的事情,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破坏,老百姓怨声载

道。在一些地方,法律只不过是某些部门用于发挥自己权力的工具,出现了热潮机

关“市场化”执法活动“商品化”的现象,把严肃的法律庸俗化、工具化。现阶段,

在有法可依已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关键在于“有法必依”,只有各级各部门和热潮

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才能得以体现才能形成遵守法律的观念

和意识。第三,从广义上讲执法机关包含司法执法机关,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但

在我国的司法、依法行政活动中,往往强调事后处罚,即“违者受罚”,司法机关

处于一种被动局面,忽视预防和宣传教育,导致法的功能发挥不全面,重在制载,

而疏视引导、教育。所以,加强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和提高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调

节和管理各个领域活动的能力是关系到执法效力

和法制威严的统一。

(五)法制理论与现实情况脱节。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制理论而言,过分侧重

于理论体系的构建,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理论过于理想化,而在实践中变了

样或走了调,使人们在选择法治的路口很难决断,对法律的信仰也就变成了空话

和套话。比如,老百姓说法治好,但实践中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出现“条

子官司、金钱官司、人民官司”等现象,更使基层群众对法治产生悲观失望,甚

至抵触情绪。

三、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改革方向

随着法制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决定农村社会法治化的程度是法治社会必不可

少的重要条件和基础,建立法治社会是法律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是追求的目标

和理想。但法律意识的高低与社会法治化程度并不成正比,并不是有了法律意识

就有社会法治化,因其还受到社会环境。社会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但根本问

题还是思想问题和意识问题,说到底,法律意识的水平如何决定着农村社会法治

化的程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中,结合农村的实际,在新的历

史时期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使法治扎根于社会生活中。理论来源于实践,

又指导实践,没有实践就是没有生活价值的理论,离开了实践的理论就是没有生

活价值的理论,滑理论的实践,犹如无头的苍蝇,就没有明确的方向。同

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

“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

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

导核心作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

因此,只有把两者科学地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使法治理论从群众中来,到

群众中去。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法律体系及法律运行机制。为农村法治社会

提供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立法工作已得到了足够重视,在立法数量上有

很大突破,但还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技术不高,立法怀执法不相吻合,立法

与执法相互脱节,法律监督不力等现象,“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

不严”等问题也还很突出。而且,随着我国加和世贸组织,我们的经济生活逐步

与世界接轨并且国际化,而世贸组织的规则对我国的农业冲击也相当大,若不加

强订立这方面的保护措施,势必造成“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农村市场就要遭

受巨大的损害。为此,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工作,尤其是要加强监督方面的立法,

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加强法制工作应努力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法的适用和整个运行

过程与立法意图相一致,使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丰

富和完善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努力树立法律至上的良好观念,为法治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信仰是法治社会内在驱动力,是培养和树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法制意识和公民

意识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思想基础。只须广大人民群众中树

立一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社会才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学潮以、用法、宁法、

护法也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件下,优良的公

民意识更能充分有效地发挥这一功能,并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达化

为人生活中的信念,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所以,崇高法律的观念

是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的内在动力,也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思想条件和精

神因素。

(国)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提供

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是农业大国,广大群众集中在

农村,因此,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仅要依靠一大批精通法律的专家和干部,而

且还必须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劳动人民。只有在广大群众中形成良好

的公民意识、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和树立科学和理性精神,法治社会

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只有广大劳动群众来推行法治,农村的法治现

代化才有可能实现,而群众的法律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的状

况,决定了新时期普汉工作任重道远。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基层普法教育应着

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四个结合”。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必须与党政中心工作相结合;

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结合;与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相结合,使普法工作有明显的前进方向和服务对象与目标。

二是突出“四个重点”。即在普法教育上要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抓好

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和流动人口的学法、用法;在

依法治理上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诸如山林、土地、水利以及农业产业结构

调整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依法整治。

三是要建立“四个机制”。即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必须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

责的机制;建立工作岗位目标管理机制;建立学法用法考核考评机制;建立强有

力的监督机制,为法治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总而言之,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广大农村劳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

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内容。只有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基础党员干部,普通群众进

行法制教育,才能改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看法,才能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使法

治意识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全面推进农村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最终为建

立法治国家奠定广泛的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