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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市府办字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年初制定的《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政办字号,以下简称为“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工作内容和明确有关步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的工作内容
(一)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还没有申领或换发新式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部门,要及进申领;已申领了的部门,如出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机构及其职责调整,要及时申领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和使用等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整顿、规范执法队伍。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协管员和协警员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5月25日前)。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和本通知的要求,组建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准备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4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及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建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
(二)清理规范阶段(5月26日—8月20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和本通知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完成情况要采取信息公开等形式对外公布。各行政执法单位于6月10日前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包括电子版)报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于8月20日前将附件4(包括电子版)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自查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
(三)检查考评阶段(8月21日—9月20日)。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及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组织人员,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执法案卷评(抽)查、暗访等形式,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贯彻落实方案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