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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为提高农民群众基本保障和健康水平而作出的重大举措。居巢区从2007年元月1日起列入全省第四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区,可以说,这是造福全区广大农村群众、改善农村就医治病条件的一次历史性机遇,做好这项工作,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事情,也是对我们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次实际检验。
第一,要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各项制度建设才刚刚起步,还面临许多困难与问题。从全国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实践来看,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有的地方由于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一些基层干部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准,入户宣传和动员工作粗糙简单,使得不少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筹资、服务、报销等程序不清楚,对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不太了解,有的甚至担心合作医疗基金被挪用,担心医疗费用升高、得不到实惠等等,影响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二是筹资机制不够健全,还没有建立起合理、简便、有效的农民缴费机制,筹集资金的水平低、成本高。三是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低,县区级以上医院的服务行为监管仍很薄弱。据调查,乡镇卫生院有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设施和设备落后,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医药费用控制还缺乏有效的办法,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不高,服务能力和医疗水平难以满足群众需求。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诱导需求、不合理用药和检查的现象。此外,一些医疗机构的服务不规范,药价偏高,也影响了群众在合作医疗中的实际利益。四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不完善,农民健康意识、互助共济意识不强,等等。这些问题是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其中也有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回避不了的问题,因此,必须切实增强预见性,正视困难和问题,精心操作,充分认识它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带着对群众真实朴素的感情,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全区当前一件十分重要的大事抓紧抓好。
第二,要准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政策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它的本质是通过农民群众的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这一定义所界定的性质和特点包括: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是合作型、互助共济的性质。它的合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省、市、县)之间合作,政府与农民之间合作,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合作;二是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确规定,中央和省、市、区各级财政按9∶4∶7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配套补助40元,而农民每人每年只需缴纳10元合作医疗资金。体现了政府出大头,农民得实惠的实际效应。三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农民大病问题,主要是减轻农民看大病的费用压力,防止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大病的概念包括住院治疗或者大额的费用(门诊治疗的大额费用也可以按比例报销);四是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者是政府,农民以自愿的方式参加合作医疗,政府通过宣传引导农民参加。五是统筹的层次增高。医疗基金由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资助、政府补助,以区为单位统筹,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六是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对于特困户、五保户,交不起合作医疗经费的,或者是自付医疗费用而无法承担的,国家通过民政部门资助,以兼顾特困群体的特殊情况。
第三,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针对性。
一是针对少数农民群众“怕吃亏”的思想,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一些地方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发现,有的农民担心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能否长久,有的担心合作医疗承诺的政策能否真的兑现,有的担心合作医疗在具体操作中会不会公平,有的认为自己平时身体健康,没有必要花钱去参加,即使参加了,假如未生病,钱被别人用去了,自己就吃亏了。这些顾虑在我区的试点工作中也可能会出现。多数地方试点工作经验告诉我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能否顺利进行,首先取决于能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这个问题解决了,我们的试点工作就成功了一半,否则就会举步维艰。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就有关政策、措施、办法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确保达到消除群众各种疑虑的目的,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合作医疗的政策范围和内涵,防止出现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期望值。
二是针对少数乡村干部“怕收费”的畏难情绪,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居巢区65万多农村人口中,有长期外出户、五保户、特困户农民、暂时有困难的农户,甚至还有不明事理的难缠户,收费困难的确很多。在推行过程中,又不允许搭车收费,要求做到的程序较为规范,而且,收费工作必须在短短数十天内完成,时间紧,任务重。但是,这项工作对于全区各级组织和各级干部来说,是一次全新的大胆尝试,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不但要认真去做,而且必须要做好,不能有失误。中央政策上已明确指出,农民应缴参加合作医疗的费用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而是个人消费性支出,也明确要求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参加。但是,对于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只要宣传工作到位,绝大多数农民是会踊跃参加的,相信基层的同志有能力、有信心、有办法来做好这项工作。
三是针对经办机构可能出现的“怕麻烦”的思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的相关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操作上难度大、工作量大,尤其在刚刚试点的阶段,群众在认知程度上,在对具体政策规定的接受程度上,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在门诊补助的方法方式上,在办理补助手续上,群众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误解。这些倾向性问题都将考验我们的具体经办机构,如何在坚持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把合作医疗的好处通过我们的具体工作充分体现出来。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不断加以完善。要抓住资金筹措这个难点,确保合作医疗资金按时到位;要抓住规范管理这个重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能让国家给农民的合作医疗基金、医疗救助金被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服务所抵消;要按照“费用合理,服务优良,手续方便,群众满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从制度上保障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公平、有效地用在农民身上。
四是针对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可能出现的“怕得罪人”的思想,进一步严肃法纪。对于服务及管理措施不到位、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滥用检查、超标准支付、为患者冒名提供方便、与患者联手造假等,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私利和审核不严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农民就诊、申报补偿金时要认真核实身份和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严禁和纠正非参加合作医疗群众冒名顶替或参加合作医疗群众私自修改票据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要努力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效性。开展好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必须到位。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区卫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共同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区乡各地必须配齐配强合作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建章立
制,明确职责任和程序,做到事有人办、事有人管;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各级组织新型合作医疗的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的网络体系建设,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层网络建设真正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投入,积极支持,注重抓基层、抓基础,全面落实区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以及村包户的机制。这项工作就全国而言,已经试点了三年,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但作为新的试点区,工作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要及时收集新信息,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