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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朱征夫男汉族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社会保障是保证公民基本生活、免除公民因年老、疾病、失业、死亡或灾害等原因而遭受损失的各种措施的总称。我国宪法第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各项基本权利,落实国家对公民的法律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持续发展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国社保事业起步晚,起点底,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权利义务不对称,统筹范围过于狭窄等诸多问题,为此,我们特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
放眼世界各国的社保实践,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通过社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我国的社保立法仅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原则性规定和零星规定,1999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这种立法现状不能为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因而无法适应社保事业的需要。为此,我们呼吁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为我国社保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政策,实行全国范围的统筹
由于多年来社会保障改革由地区决策,各地区分别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标准、措施,因此各地区之间缴纳水平、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使得社会保障在区际之间的转移异常艰难,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同时,在我国人力资源流动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区际转移的困难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和发放都造成负面影响。而且,目前的社保政策不能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缴费个人在社保费用的缴交和申请退还方面权利义务不平等(比如退保时只能退还个人缴交部分,单位缴交部分完全不退还)等,都需要建立全国范围的社保统筹,实行相对统一的社保政策,确立适用全国的缴交和退还的费用幅度标准,平衡相关权利义务。
(三)办理全国通用的社保一卡通
鉴于目前社保的办理和转移手续繁、周期长,可考虑借鉴商业保险的做法,设立全国通用的社保一卡通制度,缴费个人持社保卡会同缴费单位缴交社保费用,享受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