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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环境问题可以说是我国社会生活的焦点话题。有人说,环境污染是任何一个致力于现代化的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有人说,环境保护是一个后现代的命题,即富裕国度、富裕民众“吃饱了”以后提出的更高需求。但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如果学西方那种“吃法”,中国还没“吃饱”就要提前为生态环境付账。因为我国的人均资源少、环境容量小,走不成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工业化发展的路子;因为那些发达国家早已制订好了有利于他们的各项国际规则,使我们的污染成本不能像他们当初那样转移出去,只能自己“硬扛”;因为我们走的是社会主义而非资本主义,更非帝国主义道路,不能搞生态殖民主义。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人民负责,也要对世界人民负责。因此,我们只能在人均3000美元时提前解决环境问题。 一、什么是环境经济政策
国家环保总局四年来进行了四次环评执法,靠的全是行政手段。这些手段虽然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但长期效果却十分有限。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除了环境指标的考核问责制度未到位外,还缺乏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总理指出,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必要的行政办法”指的便是“区域限批”这类手段,而经济手段则指的是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它以内化环境行为的外部性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传统行政手段的“外部约束”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与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
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环境经济政策包括控制污染的经济政策,如排污收费;用于环境基础设施的政策,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如生态补偿和区域公平。根据政策类型的不同,环境经济政策又包括市场创建手段,如排污交易;环境税费政策,如环境税、排污收费、使用者付费;金融和资本市场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财政激励手段,如对环保技术开发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当然还有以生态补偿为目的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等等。
二、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的实践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方位、多领域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能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发达国家就积极应用环境经济政策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均衡发展。1972年,经合组织(OECD)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在以后的二十多年中,西方发达国家对市场机制和财税政策进行了基于环境考虑的一系列改革。
目前,世界各国总结出来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基于两类理论:一类是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即“科斯手段”,认为环境问题说到底还是市场产权界定不清,因此要明晰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开发权),建立环境产权市场,例如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与排放配额等。另一类是基于福利经济学观点,即“庇古手段”,认为通过征收税费的办法就可以把环境代价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迫使企业治理污染。其中有税收制度,包括污染税、产品税、资源税等;收费制度,包括排污费、使用者费、资源环境补偿费等。还因此衍生出其他一些手段,如罚款手段、资金赔偿手段、财政金融手段以及证券与押金制度等等。看上去“招儿”不少,实则国际上真正成功的只有环境税收、环境收费、超标罚款、绿色金融、财政补偿与排污权交易。
在环境税收方面,北欧国家走在最前面。丹麦是欧盟第一个进行生态税收改革的国家。自1993年以来,丹麦环境税制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包括垃圾、废水和尼龙袋等16种带有环境目的的税收。荷兰的环境税收制度种类更多,它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垃圾税的国家。美国目前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制体系,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类别的环境税,税种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各个方面。
综合来看,各国的环境经济政策都具有几个共性:一是普遍体现为一种政府对经济间接的宏观调控。通过确定和改变市场游戏规则来影响污染者的经济利益,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让污染者也来承担改善环境的责任。二是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利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事前自愿减少污染的目的。三是政府部门间在环境问题上的政策协调越来越紧密。随着环境政策逐步纳入到能源、交通、工业、农业等部门的政策中,环境政策与部门宏观发展政策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四是逐步从“秋后算账”向“全程监控”转变。这种转变使得某些类型的经济手段如产品收费、注册管理、清洁技术开发的补贴和押金制度等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我国应先建立哪些环境经济政策
中国严峻的环境形势使我们比发达国家更迫切需要出台环境经济政策。我国目前环境经济手段很少,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政策体系,原因之一是没算好两笔账:一笔是照目前高能耗、高污染的模式发展下去,我们的重化工业发展空间还有多大,还将付出多少环境资源代价?另一笔是实行环境经济政策后,我们的GDP增长速度要下降多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否承受得起?算不清这两笔账,双赢的道路就会变成两难的选择。形势不允许我们在“万事俱备”下再去实施那些理想的环境经济政策,只能边算账、边研究、边试点、边总结,联合各方力量,全面推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框架。
1.绿色税收。环境税(绿色税)已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环境税主要是对开发、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保护、污染和破坏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一方面对环境友好行为给与“胡萝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另一方面针对环境不友好行为挥舞“大棒”,建立以污染排放量为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的环境税。鉴于环境税收涉及面大,实施工作还需逐步进行。首先,要清除那些不利于环保的相关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按照国务院关于限制“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原则,取消或降低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其次,研究融入型的环境税改革方案。比如,我们应重点研究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改革建议方案。第三,研究独立型的环境税方案。为有效降低重污染产业和产品的比重,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研究对重污染企业或产品征收环境污染税的问题。
2.环境收费。国际经验表明,污染者上缴给政府去治理的费用高于自己治理的费用时,污染者才会真正感到压力。而如今,我国的排污收费水平过低,不但不能对污染者产生压力,有时反会起到“鼓励”排污的副作用。为此,我们要主动联合有关部门,运用价格和收费手段推动节能减排。一是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包括水、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供热、土地等价格;二是落实污染者收费的政策,包括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电厂脱硫、推进垃圾处理收费;三是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包括鼓励资源再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烧、生产使用再生水、抑制过度包装等等。
3.绿色资本市场。构建绿色资本市场是一个可以直接遏制“两高”企业资金扩张冲动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企业融资的途径,一是间接融资,即通过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二是直接融资,即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对间接融资渠道,我们推行“绿色贷款”或“绿色政策性贷款”,即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简单说,一方面,环保部门应积极为银行部门提供相关项目的环境信息;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配合环保部门,引导各级金融机构按照环境经济政策要求,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授信区别对待,尤其对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要提供新增信贷,避免出现新的呆坏账。与间接融资渠道相比,我们在直接融资渠道上的“招儿”应更硬。环保部门要联合证监会等部门,针对“两高”企业,研究一套包括资本市场初始准入限制、后续资金限制和惩罚性退市等内容的审核监管制度。凡没有严格执行环评、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在上市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考虑以“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
4.生态补偿。所有地区和所有人的发展权利都是平等的。假如某区域的生态环境对整个区域或流域有重大影响,一旦被破坏将会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毫无疑问,这个区域将被限制或禁止开发,但不能因此剥夺该地区发展的权利,更不能让其独自承担环境的代价。因此,需要相关各方对放弃发展机会的区域予以经济补偿,对受益地区推行使用者付费与破坏性赔偿制度,谁使用谁埋单,谁破坏谁赔偿,谁也不能随意无偿享受环境资源,所有受益者都应共同分担环境成本。目前,发达国家大都采用了生态补偿政策,成效显著。我国现行的几类政策已初具生态补偿萌芽,如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耕地占用补偿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等。今后生态补偿政策的构建,应首先集中在水源地保护方面,选择典型流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流域跨界污染控制补偿、流域生态环境效益共建共享等试点,为建立宏观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创造条件。
5.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首先是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某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状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排污总量,然后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市场,具体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由政府以招标、拍卖、定价出售等形式将排污权发放到排污者手中;第二步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他们根据自身治污成本、排污需要以及排污权市场价格等因素,在市场上买卖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举个例子,如果我国2010年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1000万吨,那我们就可根据发电排放绩效方法把这1000万吨控制指标通过无偿或者有偿分配、拍卖等形式分配给火电厂。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火电厂可根据自身的治污成本、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买卖排污权。那些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可以通过卖出多余份额排污权来获益;而那些治污成本高的企业,可以去市场购买排污权来节约成本。当企业发现提高治污水平有利可图时,就会从一个消极的污染者转变为积极的污染治理者。
6.绿色贸易。在西方国家开始普遍设立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政策也应做出相应调整。要改变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而忽视资源约束、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国内外环保的利益关系。这首先要看好两道门:一个是出口,应严格限制能源产品、低附加值矿产品和野生生物资源的出口,并对此开征环境补偿费,逐步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必要时开征出口关税。另一个是进口,应强化废物进口监管,在保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低环境污染的废旧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进口;征收大排气量汽车进口的环境税费;积极推进国内的绿色标识认证。此外,我们还应构建防范环境风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应加快制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防治法、臭氧层保护条例;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对走私野生动植物、木材与木制品、废旧物资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7.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我们可以设想,一家企业突然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这家企业将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但这并不意味反正有保险公司兜着,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污染事故风险极大,那么保费就会十分高昂。保险公司还会雇佣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