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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于2004年9月提出的重要执政理念。今年2月,总书记指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深刻领会并认真贯彻这一重要理念,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和谐社会理念的演化历程
古往今来,在许多思想家的著作中,都把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理想的追求和美好的模式。例如我国古代的思想家孔子就提出过“和为贵”的观点,并将“仁”作为其哲学思想的核心,主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其政治理想是建立“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又如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一书中设计了一幅正义之邦的形象,主张“公正即和谐”。
16世纪以来,在西方文艺复兴、产业革命的影响下,西方的一些思想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力求构建公平和法治的社会。例如卢梭就提出人生而平等,并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以“法的精神”为出发点,认为要采取以法治国的方针,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我国近代伟大的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曾主张将来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战争、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为和谐社会的理念提供了科学的内涵和实现的途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自然的历史过程,其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社会进步的衡量尺度是生产力的发展、文化的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的程度。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其《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了妥善处理社会各方面和各阶层之间矛盾的原则和方法。邓小平在拨乱反正后提出的统筹兼顾、安定团结的指导思想,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指明了方向。可以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的一项新发展。
和谐社会理念的哲学基础
众所周知,对立统一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任何一个社会的成员之间和各类群体(同类成员的集合)之间都存在着差异、对立和矛盾,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互相依存的关系,从而使它们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社会)之中。在某些情况下,各类群体之间对立和矛盾会发展到十分尖锐的地步,甚至发生对抗,从而造成社会的动荡,还可能导致社会的质变。
从哲学上说,和谐是协调一致的统一,是对立统一的高层境界。和谐虽包含着和对立统一相同的质和量方面的差异的统一,但这些差异的相容程度却大为增高。在和谐社会中,虽然也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但各种差异不能离开统一而独立地表现出来,否则就会破坏了和谐。
在和谐社会中也是有同有异的,成员之间和各类群体之间的差异、对立和矛盾仍然存在,但由于和谐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性,可以大大减少产生对抗的可能性。
一是和谐社会具有统一性,保持大同小异。由于和谐社会中成员的目标基本一致,其价值取向大体相近,彼此之间较易建立诚信和友爱,因此其成员之间的差异较小,对立和矛盾也主要是非对抗性的,因而有利于达成并巩固社会的和谐。在可持续发展的共识下,也有利于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是和谐社会具有包容性,可以求同存异。由于和谐社会中坚持民主和法治,会逐渐形成一种公共理性,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础,因此其绝大多数成员会自觉地服从公共理性,并尊重他人在民族、性别、职业、世界观、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保障其公民的权利,从而防止差异的扩大,减少因对立和矛盾导致对抗的概率。
三是和谐社会具有调适性,能够增同减异。由于和谐社会中的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能够较好地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在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下,会产生一种自组织作用,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活力,从而可以增加共识、减少差异、化解矛盾,防止对抗,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地发展。(转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