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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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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平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迫切需要,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我国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平衡。深刻认识这一问题,还需从市场经济本质的角度进行解读。

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商品价值的实现。而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变,单纯依靠市场的自由竞争、自动均衡很难实现,或者说这种实现是低效率的,是与市场经济追求效率这一特征相违背的。市场经济以竞争政策为核心,但这一核心是建立在市场每一个个体思想和行动充分自由和公平的基础之上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中的各个环节更有效率。哈耶克在关于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论述中就曾说到:“人们在市场上应当能够自由地按照能找到的交易对手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都能够应该自由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可能生产或出售的东西,重要的是从事各种行业的机会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下向一切人开放,任何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蔽的力量对此加以限制,均为法律所不许可。”从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对于公平的要求,公平是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

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的同时,需要平衡两种公平,即“市场内公平”和“市场外公平”,这二者有助于推动社会生产总效率的提高。因而,在市场经济的初期,为促进经济发展,“市场内公平”即交易规则公平和交易机会平等受到极大的重视,政府由此出台一系列经济政策对其加以保护,加速刺激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但是,追求效率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拉大。按照凯恩斯的说法,收入越高者消费倾向越低,如果这种差距导致社会两极尖锐分化,最终结果是社会消费需求的急剧萎缩,经济效益的丧失。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还离不开“市场外公平”,即分配公平和社会福利公平的调解,这就需要社会政策来解决。正如克洛特·古特曼所说的那样,市场经济所创立的政策框架使得竞争过程得以产生,但是社会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应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尊重,因为“市场只能根据人们在市场中的表现来分配收入,还不能考虑到人的社会因素”,“这些社会政策是用来帮助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们,免受非他们自身的过错引起的生活窘迫”。也就是说,“市场外的公平”单靠市场本身是难以解决的,这种被称之为“市场失灵”的现象就需要政府在就业(最低工资和工作环境保障)、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制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政策来调解。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计划经济下的平均主义观念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打开了一个新的思维领域。当时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效率机制把社会财富的总量迅速积累起来,加速经济发展。但在市场发展的实践中,投机取巧、坑蒙拐骗、制造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粗放经营、破坏环境、地方保护等屡有发生,这实际上是对“市场内公平”的破坏。长期单一地追求效率还使得“场外不公平”变得更加严重。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1,中国学者估计为0.458。可见,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一直以来,在一些人的观念中都认为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单纯追求GDP的增长,从而给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诸多矛盾:资源和环境制约、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滞后、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等等。

经济发展并不会自动地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J·德勒斯认为,社会政策是完善统一市场自然的配置条件和解决困境的手段,经济发展中所积累的诸多矛盾,不可能期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自然解决。经济政策关注效率,社会政策注重公平,二者好比社会这驾马车向前推进的两个“巨轮”,不能偏废。而我国现阶段社会政策已明显成为滞后的一个“轮子”。李培林在2006年中国经济社会形势会上表示,买房贵、上学贵、看病贵已成为中国新的民生三大问题,并认为贫富悬殊是公众目前最为关注的社会风险;要解决类似于新民生和贫困这样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有赖于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另一方面则更需要发挥社会政策的作用,给公民一个均等的致富机会。王绍光认为中国在改革头20年基本上只有经济政策,一味追求效率必然导致市场和社会的脱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给社会带来高昂的成本。人类社会的发展不能仅仅靠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对人、对自然的尊重,可以有市场经济但不能有市场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由经济政策向社会政策的回归。中国目前正处于回归的转折点上。有学者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所追求的,不单是经济增长,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从本质上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政府从过分强调经济政策到平等关注社会政策的转变。还有学者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和本质公平的统一,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政策取向应更加关注增长的均衡,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这些真知灼见都值得高度重视。事实上,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实践也渗透着这两种政策的平衡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在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构建和谐社会,才能维护“市场内公平”和“市场外公平”,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秩序。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仍要强调市场效率,但在讲求市场效率的竞争状态下,应使公平不再仅是“兼顾”,使社会政策不再从属于经济政策。正如P·弗林所言:“社会政策已不再是经济成功之子”。因为,经济政策决定如何生产和如何获取最大利润;社会政策则是决定在何种条件下进行生产,如何在利润被使用时获取更多的益处。从本质上讲社会政策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因素。竞争成功或失败的最终标准是所有人民能够得到的生活质量如何。总之,由于社会政策对经济的内聚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框架下,需要形成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两个方面的有机平衡。经济政策可促进和保证经济与就业的持续增长、竞争秩序与发展效率,社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经济政策的调整、规制与保障。但仅有经济政策不足以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性,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不仅在于物质的增长。在关注GDP增长的同时,更需要多元化的考评指标,构建一个保证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的社会政策。市场经济的本质使得社会政策不再是经济政策的溢出效应,社会政策的投资不再是社会发展的负担和成本,其发展将会有力地维持经济、就业的增长,社会稳定和竞争优势的获得,因此,应使社会政策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政策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