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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与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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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与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事业已经有一个响亮的名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我们党今天全部理论和全部实践的主题。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以丰富的实践为基础,在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中进一步认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是我们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获得的一个最新的重大理论成果。回顾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得出这一重要论断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科学内涵和奋斗目标的新认识。

c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新认识

布局问题,在工作安排上是一个战略部署问题,在理论上是一个结构问题。自从邓小平同志提出中国要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来,我们党为了全面推进这一伟大事业的发展,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提出要从“总体布局”上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们党在对这条道路进行成功探索的同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对“总体布局”的认识,同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认识直接相联系。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后,我们不仅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移,而且认识到现代化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国防和科技这“四个现代化”,还包括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等要求。1979年,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所说的四个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四个主要方面,并不是说现代化事业只以这四个方面为限。我们要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树立崇高的革命理想和革命道德风尚,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些都是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里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问题。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第一次提出了“总体布局”这一概念。决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正是根据这样的认识,党的十三大确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明确地把“富强、民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并没有全面而又坚定地坚持这一“总体布局”,工作中出现了“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失误。为纠正这一失误,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同志鲜明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和基本政策没有变,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在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我要十分明确地讲两句话:一句是坚定不移,毫不动摇;一句是全面执行,一以贯之。”这以后,他在讲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时候,总是反复强调要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这里所讲的“全面”,不仅包括“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且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即后来同志概括的“政治文明”的要求。与此同时,同志还多次提出“要认真研究我国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把社会建设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多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做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实践使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加强社会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来,我们党在上一世纪80年代已经意识到社会建设的意义,在制定五年计划时,已经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在,更加认识到“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在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任务时,已经明确把“社会更加和谐”同“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一起提了出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现阶段社会矛盾发展的特点,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不仅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而且把它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并列提出来,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新思考。特别是同志在2005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就决定了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要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并使它们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总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不仅要从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建设和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且要从社会建设方面建设和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这样一种新认识,已经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并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任务。正是这一重大理论突破,使得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二、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内涵的新认识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从各个方面作过许多论述。其基本精神是: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二是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根据这个精神,他从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关于社会主义,他强调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并且科学地精辟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关于既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又切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他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社会主义,是主张和平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等。可以说,邓小平同志已经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属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使得我们在这个重大而又基本的理论问题上,又有了新的突破和新的认识。

这一认识,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又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实际。从理论上讲,社会和谐不仅是人类追求的理想境界,而且是科学社会主义对未来社会构想的美好图景。在东西方大量的思想文献中,已经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了社会和谐是人类追求的理想境界。从社会主义发展史来看,在空想社会主义那里已经把建立和谐社会作为理想社会的社会模式。比如,傅立叶把他设计的理想社会制度叫做“和谐制度”,欧文把他在美国实验的共产主义公社称作“新和谐公社”,魏特林的著作题目就是《和谐与自由的保证》。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进行批判的时候,恰恰对于他们“提倡社会和谐”这一点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当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到了“消灭阶级对立”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类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也就是说,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社会要求更高,是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由此决定了,我们为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在为争取社会和谐而奋斗。从客观实际讲,今天我们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就是为实现未来的和谐社会而奋斗的现实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经历着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越来越需要推进社会和谐。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来再认识我们正在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内涵的认识,可以进一步厘清我们以往在社会主义问题上发生的诸如以阶级斗争为纲等一系列重大错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

有些同志曾经提出,社会和谐作为社会建设的目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中是同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又包含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内涵,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应该讲,和谐社会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是社会属性的外在表现。正如一个具体的事物具有多种属性一样,一个具体的社会也会有多种社会属性,比如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属性。在形式逻辑中,事物的属性各有自己的规定性,相互区别,相互并列。辩证逻辑则进一步指出,事物的属性虽然各有自己的规定性,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机地联系和结合在一起,使事物成为一个由多种属性构成的有机的整体。因此,我们全面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把握住它所具有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种不同的社会属性,要清楚地认识到这种种社会属性都会在实践中发展变化,而当我们根据实践的需要重点考察“社会和谐”这一属性的时候,则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它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属性并不是割裂的,相反还要通过这些属性来实现社会和谐。因此,从这些社会属性各有其规定性而言,它们之间是并列的关系;从这些社会属性是相互联系的而言,我们所重点考察的社会属性与其他社会属性之间又是包含的关系。在我们今天重点研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属性,而要实现这一本质属性还要靠我们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方面来努力。

所以,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候,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三、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的新认识

《决定》不仅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而且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同以往的提法相比,其中最大的变化是把“和谐”同“富强民主文明”一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提了出来。

从理论上讲,和谐社会建设既然在结构上已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涵上已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那么,我们就理所当然地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但是,从认识史来研究和评论这一问题,这一重要论断实实在在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它反映了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认识的深化,反映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识的深化,反映了我们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识的深化。我们党经过长期的探索,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终于认识到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主要内容的基本路线是能够保证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健康地向前发展的唯一正确的路线。这条路线,明确地规定了我们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要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五大还把这三大奋斗目标拓展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因此,当我们把“社会和谐”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明确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意味着我们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认识丰富和深化了。

由此可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有科学的理论根据和重大的理论意义的。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战略任务,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