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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教育居于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战略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教育的这种地位则更加突出。作者拟在本文中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教育的九大基本和谐关系谈谈自己的思考。
教育核心价值与社会核心价值的和谐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价值定向,毫无疑义,也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根本价值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所当然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促进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考虑人民是否满意,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全部出发点和归宿。明确和坚持这样一个价值观,我们分析和处理教育问题,就可以高屋建瓴,廓清认识与实践中的迷失,为找准与解决教育实践中的不和谐明确行动坐标。我们应当自觉地以总书记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八荣八耻”荣辱观为指导,进一步搞清楚我国教育所处的历史方位,进一步搞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应当是什么样的教育以及如何办好这个教育,使我们的教育工作能够始终坚持正确的核心价值观。
教育改革发展与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和谐
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实质上是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适应与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推动作用。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是在不适应、适应、不适应、适应的周而复始的矛盾运动中存在和展现的。不存在永远的适应,当然,也不可能存在永远的不适应。问题的全部关键在于,教育应当及时地根据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进行自己的改革发展,才能够不断实现新的适应,从而建立和保持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而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自觉地坚持这一点,就为解决教育实践中的不和谐找到了现实的根据和基准。
教育观念的和谐
教育观念,本质上是人对教育客观现象的反映,又反作用于人的教育实践。各个教育观念间存在的矛盾,必然导致教育实践中的困惑、矛盾甚至冲突。加上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的转轨过程,各种观念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如果不加以审慎的分析,就必然产生观念的大杂烩或者垃圾观念,甚至错误观念,比如教育产业化的观念、教育市场化的观念、学校就是一个企业的观念,等等,不仅导致教育观念的不和谐,甚至影响到教育实践的和谐。这既有教育外部的观念问题,也有教育内部的观念问题。应当看到,这是我们教育改革和实践中实实在在的一种存在,应当给以高度关注。其关键在于,教育观念应当是教育核心价值的具体而丰富的表现形式,各种一般观念在本质上应当是内在统一的观念体系,应当保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一致。
教育相关制度安排的和谐
“教育制度安排”是指通过立法和行政权的运用,对于教育重大关系的制度性规范。我们当下所看到的中国教育的诸多矛盾和困惑一般而言,大多都可以从与教育相关的制度安排的缺位、错位乃至不和谐中找到直接原因。比如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很长时间需要农民个人直接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经济负担迅速变得沉重。根源在于,教育财政制度没有及时得到转变。在中央决定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之后,肯定会逐步得以解决。再比如,越来越受关注的教育发展城乡、区域差距问题,区域内发展差距问题,从根本上说,仍然是制度安排的派生物。就全国而言,没有明确的保障教育相对均衡发展的制度;就区域而言,也没有对于教育均衡发展的问责制度。因此,要实现教育内外部的和谐,最根本的还是要尽快实现教育制度安排的新的和谐。比如说,城乡教育如何统筹,教育经费如何保障,对学校、教师、学生的评价指标如何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党委、政府的教育责任如何问责,等等,都需要明确的完善的制度规范。
教育内容的和谐
教育内容在教育实践中,尤其是在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也就是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创新精神与能力、实践能力等等,都需要具体的教育教学内容的渗透。全面发展也好,因材施教也罢,都要体现在教育内容上。这就要求必须以教育的核心价值观念为导向,以培养善于与他人和谐相处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为目标,以用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哺育一代新人为目的,科学地整合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内容,科学地整合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相关内容,协调好各自之间的关系,使之相互衔接,成为知识、真理、价值统一、和谐的有机体系。
教育结构的和谐
教育结构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教育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区域布局、实施形式等方面。追求结构的优化,换言之,追求结构的和谐,是教育的基本命题之一。应当看到,当下的中国教育,在层次方面,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与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不够和谐,而且在高等教育内部层次不和谐的问题尤其突出;在类别方面,不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够和谐,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内部科类结构也需要进一步和谐;在布局方面,区域之间的不协调或者说不和谐现象还比较突出;在实施形式方面,由于各种形式教育的快速发展,促进它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和谐更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新课题。
教育城乡、区域发展的和谐
历史的、自然的原因导致我国教育普遍存在着城乡、区域发展的差距,即不和谐。近些年来,党和国家已经采取了若干重大政策措施加快农村地区教育的发展,加快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教育的发展。但是,距离根本解决问题,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们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比如,财政支持、师资支持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和落实。在农村,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力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尽快缩小农村义务教育与城市义务教育实际上的差距。在城镇,要加大薄弱学校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尽快改变名校(重点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的差距。遏制差距扩大的势头,进而逐步实现和谐。
教育主体的和谐
这是指与教育有关的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和谐。在我国,我们认为与教育有关的主体主要包括党委、政府、学校、校长、教师、员工、学生、社区、家长、媒体等方面。这些不同的主体之间存在着责任关系、管理关系、利益关系、教学关系、协作关系、监督关系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关系。深入地研究这些不同主体在教育发展改革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建立切实有效的责权利关系明晰、各自作用边界明确的机制,促进相互关系的和谐,帮助每一个学生实现最大可能的发展,无疑,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当前,特别要尽快明晰各级政府各自的教育权责,规范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构建学校、社区、家庭之间以及教师和学生之间能够真正各自定位恰当、权责关系清晰、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迸发的良性互动机制,
中国教育历史、当下与未来的和谐
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中国教育历史、当下和未来的关系,追求三者间的和谐,对促进教育自身的和谐,增强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的服务能力,是十分有益的。其一,要正确对待中国古代教育的优秀文化遗产,“建国君民,教学为先”、“百年之计,莫若树人”等思想仍散发着我们民族教育文化智慧和真理性的光彩。其二,要重视学习领会运用我们党诞生85年来领导教育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这些理论经验既是对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批判性继承和扬弃,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中国化,更包含了来自我们党教育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升华,对我们坚持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促进教育内外部关系的和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