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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中创新——党的十六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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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中创新——党的十六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综述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把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查办案件全过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依纪依法办案、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作出了应有贡献。

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工作逐步推行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制定了重要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重要线索办理情况。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制约和监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案件线索流失和线索处置的随意性,为查办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四川、新疆、农业部、海关总署实行了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的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特别是山西实行了重要案件线索报告制度,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案件线索,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或隐瞒不报。北京采取案件线索“下管一级”的办法,直接管理正处级领导干部经济类案件线索,分片、分系统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不遗漏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河北、四川对涉及县级党政“一把手”以及省直机关负责人事、资金拨付和项目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河南各级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案件线索和领导批办的重要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提交主要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

组织协调办案工作不断深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收集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组织召开会议,制发有关文件,掌握重要案件的定性、处理和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协调解决办案场所有关问题,加强与组织、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税务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发挥协同联动、内外结合的整体优势,形成办案合力,促进了办案工作的不断深入。

广东各地市纪委推行“书记抓面、常委包片”的协调体制,推广交叉办案、异地办案、办案协作区的做法,整合办案力量,形成了“纵向指导、横向配合、系统联动、相互支持”的办案协作局面。上海加强“三级”组织协调网络建设,完善“四个层面”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四长”联系会议制度。吉林强化协调意识,做到既敢于协调,又善于协调,增强了组织协调的效果……

广东各级案件管理部门2004年以来共接待并协助中央纪委和其他地区纪委来粤办案1700多批5100多人次。像广东一样,全国各地案件管理部门都树立起“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协助上级机关和其他地区做好案件异地调查取证工作,为突破跨地区、跨部门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办案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案件管理部门把办案程序监督作为重点,积极研究探索加强对办案过程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山东把监督检查贯穿于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处理全过程,切实加强对办案政策把握、办案措施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浙江注意解决“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要求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少。

在加强对办案场所的监督管理方面,各级案件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对办案点安全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比如,福建对办案点安全设施进行了改造,安装了必要的设备,制定了办案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

在办案文书管理方面,天津、黑龙江等地案件管理室统一管理办案文书,案件检查室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都要报送案件管理室备案审查;报送上级机关的案件材料,都要先报案件管理室核稿、编号。

在加强对暂扣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方面,天津、辽宁、广东、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海关总署等对暂扣涉案款物进行了全面清理,逐笔核对,并针对清理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制度,加强管理。

在办案回访方面,河北、河南、新疆等地由案件管理室牵头,组织案件检查室、干部室、机关党委、案件审理室等相关部门,对被查处对象和涉案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办案、被查处人员权利保障等情况。通过回访,对办案人员进行了监督,保障了被查处人员的合法权利,对于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水平,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督办工作机制逐步建立

2005年,总书记对形成督办机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和改进督办工作。为贯彻这一精神,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了加强督办核查的意见,召开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工作电视会议,推动督办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电话、发函、现场督促等方式加强对上级机关要结果件、本级机关重要案件、向下级机关要结果件的督办,及时掌握案件和线索的来源、去向、进展、结果。比如,公安部积极协助支持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查办案件,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案件督办坚持集体审查,严把质量关。云南对督办件实行归口管理,保证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黑龙江从畅通线索汇总渠道入手,健全制度,促进了督办工作的规范化。江西坚持督办一件事项,解决一个问题,推进一方面工作。甘肃采取领导带头包案等办法进行督促办理,提高了督办效率。天津对督办件严格审查,做到“五个不结”:事实不清的不结,定性不准确或处理不恰当的不结,有处理意见或结论意见而未落实的不结,结论未同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见面的不结,集体访案件查处后未息访的不结。各地还加大了对遗留案件的督办力度,对一些久拖不结的案件进行清理,限期办结,提高结案率。通过督促办理,保证了政令畅通,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领导批示件及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案件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进一步深入

各级案件管理部门认真执行案件统计制度,加强统计业务培训,不断改进考核办法,加大了对统计资料的审核、考核力度,统计资料质量进一步提高。各地认真做好案件资料和统计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积极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各级案件管理部门围绕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深入调研,撰写综合分析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为各级领导掌握查办案件全面情况、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发挥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达到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的目的。比如,江苏在综合分析方面注重宏观把握、趋势分析、分类指导,促进了办案能力的提高、办案工作的规范。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件,认真做好办案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增强了教育的感染力、制度的约束力、改革的推动力。河南撰写的十年来查办案件工作分析,总结了本省案件发生和案件查办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了建议,为领导分析判断办案形势、指导办案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机构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

200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设立了案件监督管理室。截至目前,全国有28个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案件管理室,一些地(市)纪检监察机关也相继建立了案件管理机构,河北、山西、福建、河南四省所辖地(市)全部设立了案件管理室。

各地十分重视案件管理干部的选配和培养,注意把思想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熟悉办案业务的干部选拔到案件管理部门,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为做好案件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有专兼职案件管理干部4784人,其中专职1287人,专职人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4%。机构队伍建设的加强,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了办案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督办核查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制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条例。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办案流程管理、办案场所管理、办案工作考核奖励、暂扣涉案款物管理、办案人员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有的地方还针对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相应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工作。比如,黑龙江围绕办案工作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轻效果、重查办轻监管的问题,从规范办案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办案治本功能三方面入手,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较好效果。

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当前违纪违法人员作案手段智能化、科技化给办案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依靠现代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是亟待解决的一项新课题新任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努力推进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央纪委监察部先后开发案件管理系统3.0版和网络1.0版软件,研制使用办案措施备案软件。天津开发了重要案件线索管理数据库应用系统,实现了以信息化促进制度化、以制度化促进规范化。重庆开发应用了办案工作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初核数量及办理进展情况、领导阅批意见、使用办案措施情况等信息,规范了工作,提高了效率,加强了对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南京开发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不仅给查办案件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便利,而且把依纪依法的要求固化到了办案的各个环节。大连以纪检监察专网为依托,以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归档等重点环节为基础,开发“数字化”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统计汇总分析自动化、案件处理流程网络化、综合查询便捷化、监督制约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加强,增加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了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各级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了对下级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有的地方还认真做好向组织部门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核对工作,有的协调相关部门改善了办案装备,对办案车辆、办公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等,为查办案件搞好服务、提供保障。

几年来,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思路日渐清晰,职责更加明确,机制趋于完善,工作不断深入,逐步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