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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强化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管理的职能作用,确保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监管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漳州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如下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本市各级与中介机构行政监管工作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中介市场混乱,危害发展环境,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尚不构成违纪违法的,给予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对中介机构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及《漳州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该督促整改的不督促整改,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该给予依法取缔的不给予依法取缔,致使行政监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管理混乱、违法设立、违规执业、违规收费、甚至违纪违法的;
(二)行政机关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不彻底,或存在明脱暗不脱行为,或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或采取非法设置限制条件、暗中授意等手段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
(三)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对中介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强迫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或无偿提供中介服务的;
(四)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建立诚信档案,或不及时把所监管的中介机构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行政机关不按职责要求及时受理对中介机构投诉,或未能认真组织调查处理,致使监管的中介机构违规执业行为得不到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资金或实物的形式在所监管的中介机构中参股分红,或行政机关将办公场所无偿出借给所监管的中介机构,单位或个人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所监管的中介机构组织的旅游及娱乐、健身等高消费活动的,或在所监管的中介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或巧立名目向所监管的中介机构索取费用,或接受所监管的中介机构赠送财物,用于本部门发放福利、补贴的;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所监管的中介机构兼职、挂职的;
(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其所监管的中介机构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中介机构监管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一)责任追究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的区分
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依纪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情、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职能和人员岗位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漳州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严格区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
符合本规定所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分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1、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单位责令整改、责任人员诫勉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或待岗、轮岗等组织处理;
3、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利用职便收受贿赂,为中介机构违法违纪提供便利,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政纪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