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职代会预备会议讲话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一、教职代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审议院校长及所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院校及所院推进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算与决算、自有资金使用和分配方案。
2、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通过院校长、所院长提出的责
任制方案、奖惩办法、实行聘任制和全面实施岗位津贴的方案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院校领导和所院领导及中层干部,
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评议、质询,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院校、所院行政领导人选。教职代会在院校、所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院校长、所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
二、教职代会的性质、地位及期届
教职代会制度是院校及所院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也是院校及所院各级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至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
三、党委、行政和工会在单位教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党委是院校、所院各项工作的政治核心,负有领导教职代会工作的责任。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院校、所院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职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委对教职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各项工作予以支持。
院校长、所院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每年要定期向教职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职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职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职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院校、所院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育教职工在院校、所院党委及其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院校、所院的改革与发展工作,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及院校、所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要做好教职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职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职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教职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四、教职代会的筹备
教职代会的筹备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及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征集大会提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大会议题的提出。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通过。
4、有关文件的提交。有关部门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由工会转交给文件起草部门或领导。
5、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教职代会要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可根据本单位需要提出并组成相应的委员会(或小组)。
7、大会主席团。提出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8、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9、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10、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11、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教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2、由行政或党委下发召开教职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职代会的报告)。
13、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召开教职代会报告表报送上级工会。
五、教职代会代表产生与调整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本单位各方面,又要充分体现院校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医、教、研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一般与单位党委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1、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1)由工会提出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并和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同时,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党政领导。
(2)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教职工在1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为30%;
教职工人数在101人至2002的,代表名额为25--30%;
教职工人数在201人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教职工人数在501人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
教职工人数在在1001人至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0%;
教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3—5%。
(3)在正式代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半数以上,青年教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4)各所院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5)各所院将选举结果报院校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附表1)存档。
(6)院校和所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参加选举。
2、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①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院校或所院的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院校及所院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②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③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④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⑤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院校或所院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院校或所院工会备案。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①原选举单位向院校或所院工会提出申请;
②经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院校或所院工会;
③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3、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1)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工会负责实施,党政应大力支持。
(2)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①政策、法律知识、教职代会基本知识;
②民主管理理论常识和方法;
③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
④专题培训。
六、教职代会的提案
教职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院校和所院改革发展、管理、教学、医疗、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1、提案的征集
(1)教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职代会提案委员会(或小组)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附表2)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院校及所院工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个人提出后,须有三人以上附议。
2、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②属于院校和所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③符合院校和所院实际且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④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意见。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院校和所院党委或院校长、所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须教职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3、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院校长和所院长;
(2)主管院校长和所院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4、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在教职代会上报告本次教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七、教职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职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可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1、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小组)对各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2、主席团成员的产生(换届时)
(1)每次换届前,由主席团根据教职代会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院校或所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职代会正式代表;
(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职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八、教职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职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或执委会负责人)主持。全体教职代会正式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1、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职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须增补、替补时);
4、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8、党政领导讲话。
九、教职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院校长、所院长做工作报告(每年一次);
2、必要时,院校或所院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报告;
3、由工会主席或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秘书长和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职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4、由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就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或执委会)或主席团扩大会议所决定的教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5、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6、教职工代表做大会发言;
7、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主席团(或执委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教职代会的决议、决定
凡属教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职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1、决议、决定的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职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2、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般需经过的主要程序:①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②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③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④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⑤由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对未获教职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职代会再议。
3、决议、决定的实施
(1)院校及所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职代会决议、决定,经院校长或所院长同意后,认真执行决议、决定;
(2)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3)对教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在下次教职代会上进行汇报。
4、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以下程序:
(1)由院校长、所院长或承办部门向教职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会议(或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职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教职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十一、大会期间的领导是教职代会大会主席团(见上述教职代会大会主席团)
十二、教职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设立教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作为教职代会的领导机构。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可以是教职会主席团,或是由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产生的。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1、教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3)协商处理教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主要内容是:
①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建设、改革与发展等院校及所院的有关
政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②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在教职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
③根据教职代会授权,对经教职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职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④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2、教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的成员及产生。
(1)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成员应由院校或所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医、教、研人员及其他代表组成,高级职称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职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主席团根据教职代会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报党委审查。
(3)将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职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4)根据需要可以设主席(主任)1人、副主席(副主任)1-2人及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会议的召开。
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十三、教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未设教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而在教职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有某些重大问题需要协商或讨论决定,可召开教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教职代会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1、联席会议的成员。
(1)教职工代表团(组)负责人。
(2)教职代会主席团主席、教职代会秘书长。
(3)院校、所院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
(4)院校、所院党政主要领导。
(5)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士(列席)。
2、联席会议的内容及召开。
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协商处理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会议内容同常设主席团。
(2)联席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应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团(组)长的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4)根据党委书记、院校长、所院长、教职代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团(组)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讨论确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5)工会委员会负责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文字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6)教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前应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的和教职工的意见。以便在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协调。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7)会后各代表团(组)长应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十四、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在教职代会领导下,处理教职代会专门业务工作机构。
1、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设置。
根据教职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民主评议、提案、劳动争议调解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成立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2、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应由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成员或医、教、研等一线资深人员担任。
3、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工会根据教职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党委审定。
(2)提交教职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4)制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工作制度。
4、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职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或执委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职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席团(或执委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4)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或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5)办理教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院校、所院有关行政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成立为止。
教职代会文书档案
十五、建档原则
1、教职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十六、建档范围
1、涉及教职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职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4、教职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会的代表名单。
5、教职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职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9、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10、院校、所院报送的有关教职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1、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12、与教职代会有关的其他资料。
十七、档案管理
1、分级管理。院校及所院等有关文书资料自行整理、建档保管。
2、确定专人管理。
3、建立接受、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