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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民族经济发展半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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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民族经济发展半年总结

2009年既是新中国60华诞,又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民族工作既面临难得的机遇,又面临十分繁重的任务。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民委的关心、支持下,在全州各级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我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州民委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民族工作方法,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加强的方面。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09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

按照州委的统一部署,我委及时成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州民委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初启动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州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办公室和第三指导检查组的有力指导下,紧密联系民族宗教工作实际,以促进科学发展、维护边疆安宁、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为目标,坚持把深化学习贯穿始终,把查找和解决问题贯穿始终,把动员和依靠群众贯穿始终,学习实践活动开展得卓有成效。

(二)深入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委内工作实际,积极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州民委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确保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认真清理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收集整理常见问题答疑,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开展便民服务,接受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同时,按照要求开通“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指定专人负责电话答疑、服务。

(三)狠抓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

一是大力宣传民族政策。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学习宣传。年初,在全州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积极依靠各级各部门,以发宣传单、悬挂标语、设立咨询点等形式,组织开展了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使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更加深入人心,增强了全州各级干部群众团结、稳定、发展、进步的意识。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了全面总结*民族和民委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年初,委内组织人员撰写*民族和民委工作60年回顾总结,并及时上报国家民委和省民委,得到了国家民委和省民委的肯定,被录入向新中国成立60周年献礼丛书刊物。

二是签订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2009年3月18日,全州民委工作会议上,州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了《2009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状》。会后,各县政府与各县民委、各乡(镇)签订;各乡(镇)与各村委会签订;村委会与各村民小组签订。做到了责任目标明确,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是认真报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材料。根据《云南省民委关于评选云南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通知》和《云南省民委关于评选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通知》精神,及时向州委、州政府领导汇报,严格按照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条件、评选要求,自下而上,公开、公正、透明地评选有广泛性、代表性、典型性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认真做好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云南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先进材料报送工作。围绕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工作,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教育,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的宣传,使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过程,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

(四)狠抓民族经济项目的实施

督促各县民委做好20*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工作,对未完工项目要求在2009年8月前全面实施完毕,并认真做好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建设的总结,认真总结推广民族团结示范村、兴边富民示范村、特困民族试点村建设经验,突出重点、抓住特点、形成亮点,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严格按照《云南省民委关于2009年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全省民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州民委及时召开民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并要求各县民委要坚持“分类指导、确保重点、统筹兼顾、梯次推进”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好项目申报工作,同时与各县民委签订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考核验收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