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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两违综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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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两违综治意见

一、综合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范围:应拆未拆老屋、乱搭乱占以及法院已受理需强制执行的“两违”案件。重点是中心城区相关村和已列入村村新“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的村及重点入口处。

二、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的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为载体,大力开展“两违”综合整治,全面推进“村村新”工程建设,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实现村容村貌大改变。

三、综合整治工作中“两违”的处理原则和政策意见

1、处理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专项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年以来的“两违”案件,但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的。

(2)坚持严肃法律、统一口径的原则。法院裁定的各行政机关下达的拆除类案件一律予以拆除。法院裁定的各行政机关下达的没收类案件,可以按照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实行作价或出租。如现在已符合两个规划,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3)符合两个规划和“村村新”建设要求的原则:(1)中心城区范围内非法占地的,一律拆除;城郊结合部属规划范围内的非法占地,影响“村村新”建设的,原则上拆除。(2)示范村、整治村内占用基本农田,影响村容村貌,影响“村村新”规划的,原则上拆除。(3)应拆未拆老屋,原则上拆除。

2、政策激励。村民点规划区内的应拆老屋,由当地政府牵头,村级组织实施,土地由村集体收回,按规划进行新农村建设,近期不用的,采取长规划短安排,可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村民点规划之外的应拆老屋,只拆不建,积极推行宅基地复垦,复垦获取的用地指标,先满足本村村民建房和其它建设需要,对尚有节余的指标由市政府统一收购,优先安排所在镇、街道使用。②在实施“村村新”土地整理和复垦过程中,对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整理或复垦净增耕地面积每10亩安排2亩,最高不超过15亩的标准,进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所得净出让金(扣除8%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12%的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后)全额返还给村,用于“村村新”工程建设。③“村村新”工程涉及的本村合法正屋,原则上拆一还一,但每户最高额为通天式排屋二间或小康型住宅一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房屋,经村民委员会同意,镇、街道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济给本村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对合法产权的房屋,在本村村民范围内可以实行等间调换。

四、综合整治工作的职责与分工

(一)街道是此次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两违”建筑物的拆除。各管理区及联村干部要掌握本辖区的用地、建设动态,并及时报告处理,联村干部要掌握本村情况,并为动态巡查的第一责任人。“两违”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街道领导下全力配合做好“两违”综合整治工作。规划办、国土分局、监察大队等部门要对清理出来的“两违”案件及时立案处理,做好对“两违”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对未结案件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型制定执行方案,街道负责实施,部门全力配合,进行集中执行。要对本辖区内未执行案件实行包干。派出所要对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妥善处理好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

五、综合整治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年3月8日—4月1日)开展宣传发动、召开班子会、机关干部会、村主要干部吹风会、大型村级骨干动员会,层层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力量,加强动态巡查,对正在违法违章抢建的建筑物及时予以拆除,把新发生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边清理查处、边抢建的现象发生。

开展调查摸底,逐村对乱搭乱建、应拆未拆开展摸底调查,核实土地权源,查明违法主体、违法性质、违法数量、土地座落、土地类别、符合规划等情况,并在各村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需要立案查处的,由建设、国土、水利、交通等部门立案,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

2、综合整治阶段:(4月1日—4月20日)根据市综合整治的要求,村实施方案意见及“两违”建筑物拆除计划。

实施鼓励自拆,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带头自行拆除,敦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尽量减少强制拆除,这样既减少工作量,又减少应拆未拆老屋户和违法当事人的损失,提高工作成效。

实施分类拆除,对拆除难度大,应拆未拆老屋及违法当事人屡劝不拆的户,分类处置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按照“摸清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意见、发出拆除通告、限期自行拆除、组织强制拆除”的工作步骤分类处置。

(一)必须拆除:“两片两线”和示范村、整治村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严重影响村容景观、影响村村新规划的“两违”案件,不管是作出没收还是拆除处罚的,一律予以拆除。影响景观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予以拆除。

(二)暂缓拆除:对拆除类案件,占用非基本农田、不影响村容景观、不影响村村新规划以及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有意向将该地块调整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考虑暂缓拆除,但必须附合一定条件。

(三)没收案件:对作出没收建筑物处罚的案件,除符合必须拆除对象的外,没收的建筑按照国家资产进行处置,根据村、街道的意见,由各部门按规定办理没收建筑物租赁手续,对个人住宅符合双规划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可以作价后补办手续。如影响景观的,由街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四)应拆未拆老屋:对应拆未拆老屋,各地要根据该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视情处置,对位于排屋中间难以拆除的,可以由村委会收购后根据规划实施进程集中拆除。

3、检查验收阶段:(4月20日—5月1日)街道将组织考核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走访群众、查看现场等形式,组织对“两违”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和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要补课,直至达到验收合格为止,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

六、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

各管理区、各村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这次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两违”综合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

在本次“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中,所有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理,对违法用地的处理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说情风。纪检部门全程进行跟踪监察,对参与说情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对在“两违”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现有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