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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改工作回顾
撤地设市以来,丽水的住房制度改革体系、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等工作满盘皆活,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既解决了干部职工住房问题,又为政府筹集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推动了丽水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也促使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能稳步健康地推进,一举多赢,效果良好。市房改办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快发放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积极做好房改房上市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房改遗留政策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在省房改委《关于<丽水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文件出台后,及时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主要有:《丽水市区住房货币化及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试行办法》、《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安排》、《丽水市区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一)》、《关于异地调入丽水市区干部职工参加市区房改有关问题》等。到2005年11月底止,共发放干部职工12596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1.99亿元,其中:财政供养单位5846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1.3亿元;自收自支单位(包括企业)干部职工6750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6907万元。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基本完成,在全省各市名列前茅,发放住房补贴进度最快的市,受到省表扬。
(二)补充和完善了房改政策体系。在房改政策总框架下,根据市区房改的实际情况,对已制定与实际操作有一定距离的房改政策,通过调研,将有关政策作了调整并予以明确。一是大单位大系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问题。自建经济适用房不利于整个房改工作的有序系统推进,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明确大单位大系统不得自行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二是部门派出乡镇机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和补助问题。情况复杂,上级又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此项工作具体由莲都区政府组织力量调研,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解决方案,市房改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三是自建私房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问题。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再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领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市房改委已结合相关政策,进行了充分地研究,对仍有异议者,市房改办以书面形式予以严肃告知。四是关于退休人员在退休前申报,退休后取得技术职务资格及教师退休后无技术职务享受面积标准及侨汇建房发放住房补助问题。为维护房改政策的严肃性,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不开新口子。五是关于部队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问题。对军人现租住的住房,符合房改政策的给予房改,房改解决不了的干部,逐步纳入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2004年在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中,有26套住房供应给现役军人,占住房总套数的5.7%。六是地方和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问题。军队复转人员在军队已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满20年的,不足部分到地方后借支一次性补足,已满20年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军队复转人员到地方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七是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问题。每个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从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等等。进一步明确了房改有关具体政策,使房改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认真落实房改房上市政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了《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市区房改房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由市房改办对转让房改房和尚未转让房改房进行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共办理7133户,其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5861户,收回房屋维修资金288万元;房改房上市交易的1272户。
(四)积极妥善处理房改遗留政策问题。共处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信访人本人信件和信访人直接上访的有关政策问题信件451件(不包括电话来访)。市房改办对来信函件,进行认真研究,对照有关房改政策,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能给予解决的,均给予解决,共调处327件,书面回复81件。确属解决不了的也给信访人说明原因,使信访人心中有数。
(五)搞好集资房产权核定工作。由于单位集资建房不规范、原报批手续不齐全、随意更换集资建房人、让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集资建房、集资房中涉及企业债务纠纷等问题,集资房产权核定工作量较大。经市房改办和集资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共核定1095套集资房产权,建筑面积9.23万m2,个人补交房款3490万元。
(六)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省房改办文件规定,在98年底前租住单位房的职工,符合条件,均可享受房改政策。共出售房改房494套,建筑面积2.41万m2,房款收入624万元。连续两次对全市的公有住房成本价和住房租金进行了调查汇总上报省房改办、省物价局,并对市本级的公有住房成本价和住房租金进行了调整,同时按规定做好有关减、免、补等政策,落实减、免、补对象。
(七)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为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杜绝住房资金在运行中的违规现象,做好住房资金的清偿工作,严格遵守《浙江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认真做好住房资金财务核算工作,共归集住房资金3177.2万元,维修资金288万元,累计住房资金11770万元,累计支出住房资金7070万元(发放住房货币分配资金7025万元)。
(八)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建立和管理机构调整进展情况。一是组建管委会,建立决策制度。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编办等九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2〕102号)要求,我市于2002年9月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明确管委会的设立、职责、决策制度和会议制度,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与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会议筹办及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二是切实做好各项移交工作。2002年12月13日顺利完成了市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的资料及业务移交工作。2003年2月13日又移交了单位住房资金、单位维修资金、其他住房资金和住房补贴等资金。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的建立、市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特别是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工作在全省是第一家。
(九)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为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了《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和《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规范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从99年开始到2004年底止,市区共销售建筑面积19.31万m2,1541套,分六批销售:
首期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首期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45万m2,502套,销售时间:2001年9月18日。每套建筑面积在134m2,出售给市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离退休)中的无房户和异地调入干部及副高级职称(包括离退休)中的住房建筑面积75m2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首期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首期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99万m2,113套,销售时间:2001年12月24日。销售对象同上。
首期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销售对象:市检察院干部职工,住房建筑面积1.29万m2,84套。销售时间2002年4月2日。
首期剩余(第四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市本)级第一、二、三批经济适用住房留下的48套,住房建筑面积0.39万m2。销售时间:2003年10月18日。房款1223万元。
市公安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市公安局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45万m2,96套,销售时间:2004年6月18日。房款3302万元。
五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有关文件要求,经申报、核实、登报公示、委托中介机构随机抽签选房,并经市监察局执法室的监督和公证处的公证等程序,在整个过程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社会反映良好;政府收益3933万元。
积极做好市区后甫小区住房的销售工作。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7.74万m2,698套。在2004年12月底前销售。报名人数1326人,其中副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干部职工371人(住房套数214套),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955人(住房套数242套),其中242套划给莲都区销售,房款2.36亿元。后甫小区住房销售方案经过征求市人大、政协、市直有关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部分干部职工等多层次意见,经过多次修改,经过两次市住房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市政府出台了《丽水市后甫小区住房销售办法》。根据市政府出台的销售办法,市房改办向市直单位发出了公开销,售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销售工作在购房人数多,时间紧,资金归集工作量大,而市房改办工作人员少的情况下,通过报名、审查、公示、摇号(公证)、排序、选房(公证)等等程序,从报名到资金归集在一个半月内全部完成,为政府和财政部门减轻了资金压力,也为发放住房补贴和补助准备了资金。后甫小区销售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避免了往年在每个销售环节上出现取消购房资格的情况,规范了销售行为。主要做法是:一是本次销售在报名时明确“报名的条件、要求由申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到本人”,报名截止前通知单位尽快报送材料;二是资格审查后,在《丽水日报》上公告购房者名单时,再次明确告知摇号的日期及注意事项和领取《摇号资格卡》和《选房资格卡》的时间;三是为了避免摇号现场购房对象不到场的情况,我办首次特意制作了《参加摇号资格卡》,事先发放对号入座票,把入场资格审查程序事先告知单位和购房者。如在规定的日期内单位经办人未领取《摇号资格卡》的,在摇号开始前另给半小时领取《参加摇号资格卡》的机会,以保证购房者在这个环节上不被取消资格;四是对副高、副县及以上干部发放《选房资格卡》,如在规定的日期内单位经办人未领取《选房资格卡》的,市房改办再次电话通知单位和本人领取,以免耽误购房者按时选房;五是为使资金归集工作有序进行,在这个环节上我们把房款首付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时间、按揭贷款审核、签订贷款合同日期、缴房款最后期限、选房具体的时间段等事项,以书面通知形式印发给每一购房者,避免迟到选房者、缺席选房者或错过缴房款时间。通过以上各程序的认真仔细工作,在销售过程中未出现一例在时间和销售程序过程中被取消的购房者,销售工作很顺利,各单位的房改负责人、经办人和购房者对政府的销售工作满意。
二、房改工作主要体会
(一)吃透政策,敢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住房改革配套政策。
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必须首先吃透上级的政策,善于结合当地实际,房改工作也不例外。针对当时房改大政策全国统一,但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同的背景,我市的房改工作压力很大,矛盾诸多,举步维艰。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时吸取各地的住房改革经验,勇于探索,将来自各方的压力变为动力,研究一整套管用的办法,制定出适合我市实际的、较完善的住房改革配套政策,为我市快速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创造极其重要的条件。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欠发达地区的干部职工真正得到实惠。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是房改的根本关键。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这些利益关系,是房改得到各方面支持,奠定广泛群众基础的重要保证。住房制度改革要取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关键是要使干部职工在房改中得到实惠。市委市政府急为干部职工所急,想为干部职工所想,力所能及的解决好干部职工的利益,制定适合本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经省同意在本市推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政策,在全省尚属唯一,这使身处欠发达地区的本市干部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得到了一定的实惠。同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科学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设计房屋套型,客观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干部职工着想。市里科学地调度和运作住房资金,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较快地得到了实施且走在全省前列。
(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创新,做到房改工作可持续推进。
在国家、省的住房改革政策的总框架下,我市的住房改革政策体系逐步健全,经得起历史、群众、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补充完善有关房改政策,既真正体现与时俱进,又使住房改革政策被老百姓理解和接受,较好地实现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目标。
(四)加强部门配合,积极稳步推进房改工作。
房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无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办理手续,还是货币化房改工作的资金测算,调度等环节多,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识大体,顾大局,齐心协力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房改各项任务,使住房改革积极稳步地推进。
(五)规范配套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初期,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在实践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市委市政府及时完善政策体系,在开发建设各阶段采用招投标选用建设单位,既保证工期又保证质量。2005年又改变以往以成片开发为主,变为在房地产开发地块中,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占有一定比例的建设形式,既节约政府成本投入又提高效率;在户型面积的确定上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能保证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在价格的制定上采用限价销售,其定价在商品住宅社会平均价的基础上优惠一定比例,政府能获得一定空间的收益,购房者也获得一定实惠。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仅没有冲击房地产市场,每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制定,带动了商品住宅价格的稳中有升。每项政策出台,分配方案的确定,操作办法的规定,做到程序规范,运作公开,结果公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政策规定,坚持原则,从不乱开政策口子,从不开人情的后门,树立了政府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