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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环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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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环境总结

一、完善企业权利保障机制

1、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垄断性服务行业要根据其职责,实行为投资者和企业承诺服务的制度。服务承诺要严格贯彻执行首问负责制、两次办结制、限时办结制,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把主动上门服务企业作为承诺的重要内容,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服务承诺经县优化办把关,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公开承诺要在县级以上媒体和《鲁山招商网》上。县优化办负责对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实行企业维权明白卡制度。对县域内企业和外地来鲁的投资者要发放企业维权明白卡。县优化办负责《企业维权明白卡》的制作、修改和解释,负责受理企业维权投诉,对企业的投诉要迅速查办、迅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的企业;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企业维权明白卡》的发放。

3、建立派驻企业特派员制度。由县优化办负责派驻企业特派员工作。特派员从全县正、副科级协理员中选任,经培训后统一委派。特派员职责:负责接待、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对企业进行的执法活动,监督执法部门落实保护企业的政策;制止对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它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不正之风;协助企业领导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问题;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4、实行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制度。县纠风办组织企业、商户对政府职能部门、垄断性服务行业进行综合评议。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要根据满意率高低进行排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评议满意率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评议满意率低的单位进行批评。对第一次评议不满意率达30%者,对单位一把手进行警示谈话;年度两次评议综合不满意率超过30%的单位不评先,部门一把手不评优,并对单位黄牌警告;连续两年综合评议不满意率超过30%的单位一把手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属垂直部门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离或免职。

5、继续实行县级领导分包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制度。凡重点项目要有一名县级领导分包并成立专门的促进服务小组,对项目签约、立项、审批、建设、经营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争取和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县域重点企业由县四大班子领导联系分包,定期走访了解情况,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

6、实行执法回访制度。各执法部门负责人每月要主动走访1--2家企业和3--5家商户,深入了解本部门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征求企业、商户对本部门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执法部门要建立走访企业记录,注明走访座谈内容,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年终统一交县优化办检查留存。

二、规范检查企业的行为

7、实行检查企业许可证制度。除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税务检查和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调查外,凡需到企业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办理《检查企业许可证》,未办理《检查企业许可证》进行检查的视为乱检查。《检查企业许可证》由县政府印制,县优化办负责统一管理。办理《检查企业许可证》时,须到县优化办领取检查企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人员和时间等事项,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该执法部门的副县长签字批准,由优化办核发。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税务检查,须报主管该执法部门的副县长批准后实施。涉及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须报公安局长批准。市以上机关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明令规定以外安排对企业各类检查活动,由县对口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按程序申请办理《检查企业许可证》。

8、实行安静生产经营日制度。每月1-25为安静生产经营日,除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税务检查和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调查外,各执法部门不准进行其它检查、收费和罚款。

三、规范对企业的收费行为

9、实行“零”收费制度。对新建和新改制的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型的项目或企业(由招商局认定,报优化办备案),自筹建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招商企业试运营制度,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由工商局认定,报优化办备案),给予一年的试运营期,试运营期间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落户鲁山的一切新上企业商户办手续所需的行政规费(除工本费),全部予以免除。

10、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物价部门负责在全面清理各项收费的基础上,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编制《鲁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由县政府公布后执行。未经公布,不得收取。各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物价部门开具《企业缴费明白卡》,企业持卡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缴费。

四、规范对企业的罚款行为

11、营造“绿色投资环境”,实行只检查不罚款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寓检查管理于为企业的指导服务中,对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可予以警告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环境等方面隐患且屡教不改,需要对企业采取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为的,要经主管该执法单位的副县长批准,并报县优化办备案。对县域内企业、外来投资者和旅游的车辆建立“绿色通道”,除发生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外,实行只纠章,不滞留,不罚款。

五、杜绝对企业的乱摊派行为

12、各单位不准对企业乱集资、乱摊派。需组织企业参加评比、捐资、互助等活动的,写出书面申请,由企业签署意见,经县优化办审核,报主管该行业的副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责任追究

13、实行检举查实下岗制。凡被检举违反上述规定、违反本部门服务承诺、违反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其它招商引资、优化环境政策的,一经查实,直接责任人一律调离原执法(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造成一定后果者,除追究党政纪责任外,给予下岗处理。

14、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1)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辖区、本部门出现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且社会影响较大的;(2)在直接管辖的工作范围内连续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3)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查处、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故意拖延,甚至支持、包庇、纵容的;(5)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七、凡本县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