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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举办者为国家行政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具有举办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相应经济实力。非*市户籍的个人举办者应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来沪务工资信证明,并能提供现居住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居留证明。
联合举办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签订有效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教育教学计划。
三、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5人至7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要建立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少先队组织等。
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须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并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任职资格证明和上岗证。校长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男性)或60周岁(女性),身体健康。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五、举办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要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稳定的经费来源,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学校收取的费用须存入学校帐户,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接受政府委托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
六、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校舍场地。如使用租赁场地,则租赁期不少于5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的场所或租用民用住房、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申请办学。
要有一定的运动场地和必备的教育教学设施,教室光照与通风状况不得有害学生健康,有符合规定的卫生设施、消防设备、安全通道和预防设施,具体硬件设施基本条件详见附录。
七、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必须按照国家、本市以及所在区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安全、卫生工作。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暑假、寒假工作要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暑假、寒假工作整体规划,要有具体的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八、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聘任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每班学额不得超过50人,师(专任教师)班比不小于2:1,专任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校应聘任专职的会计、出纳、保健教师,所有教职工必须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证书。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