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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妇女工作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妇女是创造财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实现男女平等、尊重和保护妇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时期,市政府制定颁发了《*市*—*年妇女发展规划》。五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市*—*年妇女发展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得到较好的实现,我市妇女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平等地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妇女权益保护形成了合力,妇女卫生保健体系日益完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我市妇女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成为制约全市妇女发展的重要因素;妇女就业和再就业面临困难较大;妇女参与民主决策和社会管理的程度不高;妇女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妇女权益保护存在新的问题和矛盾,社会保障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妇女群体需高度关注,妇女事业发展的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为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推进我市妇女事业快速发展,根据省妇女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全市妇女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市*—2010年妇女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总目标
“*”期间,我市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政治参与、科技素质、卫生保健、法律保障以及社会环境等领域的优先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妇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与男性实现平等就业。
2.强化妇女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共享社会资源的程度。
3.促进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4.减少城乡贫困妇女数量,逐步消除妇女贫困。
具体指标:
1.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保持在45%以上,女性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2.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和就业层次,女性在新兴产业以及科技、教育、信息、金融、科研等领域中就业比例分别增长5—8个百分点,不断增加妇女劳动力转移数量。
3.大力推动妇女创业,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发展民营经济,到2010年,民营企业中女性管理者比例达到35%左右。
4.提高技术工人岗位等级中女性比例,到2010年,全市高、中级工女性比例增长5个百分点;女性技师和高级技师达500人。
5.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城镇女性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平均覆盖面达90%以上。
6.建立妇女生育基金统筹机制,切实保障妇女生育权。
7.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与女性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侵犯妇女劳动权益案件的受理率达100%。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退休待遇。
8.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土地补偿权等权利。
9.提高城乡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城市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群体中,妇女比例控制在60%以内,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策略措施:
1.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规和政策,在净增的就业岗位中确保女性有合适的比例,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2.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部门提供宽松的政策条件,为妇女自主创业提供扶持和服务。
3.拓宽妇女就业领域,为妇女创造新的机会和就业岗位,加强适合城乡女性特点的就业技能培训、择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从事私营、个体企业,促进妇女多种形式再就业。
4.确保妇女平等地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的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
5.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不同收入层次及不同年龄段的城镇从业妇女,普遍享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6.加大劳动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列入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开展“*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格单位”的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外资、合资、个体和民营企业女职工劳动安全和五期保护。
7.重点监测贫困、残疾妇女群体的劳动收入情况,设立预警指标;制定减少城乡妇女贫困的政策和措施;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及服务网络,为低收入、残疾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条件。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民主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层次。
2.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3.提高妇女群体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参与程度。
具体指标:
1.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候选人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女性人大代表建议数、政协委员提案数以及采纳比例逐年提高。
2.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
3.80%的市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60%的县(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4.县处级正职女领导干部不低于同职干部的10%。乡镇(街道)女性党委书记配备率不低于10%,女性乡镇长(主任)配备率不低于20%。
5.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年提高。
6.重视培养后备女干部和发展女党员工作,市、县(区)、乡(镇)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分别不低于20%。全市年发展女党员比例占发展党员总数的30%左右;新增加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不少于30%。
7.村支两委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村)居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女性比例逐年提高;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策略措施:
1.制订*—2010年*市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党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目标落到实处。
2.在选拔干部、录用公务员及职务晋升时坚持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的原则,促进女干部进入决策和管理机构。
3.加强对女性领导人才、女性公务员、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轮岗锻炼,激发和强化女性参政热情,提高女干部宏观决策、参与竞争的能力,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4.全面提高女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注重在实践中提高能力。
5.重视各级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代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人物,促进各级各类先进中的女性比例逐年提高。
7.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妇女群众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8.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注意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能力,提高女性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比例。
(三)妇女与科技教育
主要目标:
1.切实保障妇女与男性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缩小两性受教育差距。
2.加强女性职业教育,提升女性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
3.开展性别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女性自强意识、创新精神、人文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具体指标:
1.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全市新增女性劳动者人均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4年。
2.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达100%以上;初中女生毕业率达100%,
3.中高级女科技人员比例在“*”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
4.提高城乡妇女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率和应用科学技术的能力,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女性比例逐年上升。
5.发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终身教育,做好“*职业技术春蕾班”的创办与管理工作。
6.开展性别意识教育,逐步在中小学、党校开设性别教育课程。
7.加强女性文化出版和宣传教育,全市每年出版妇女题材的文学、影视作品(精品)1个以上。
8.市及各县(区)主要传媒,设置形式多样、内容健康的女性栏目或专题节目。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地方性政策,依法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2.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资助政策,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助学活动,帮助特殊女童完成学业。
3.完善终身教育、职业教育及培训制度,大力发展各级各类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技能培训。新增女性劳动力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4.在课程设置、教育内容中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党校和高等学校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等课程;把性别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课程。
5.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优秀女科技人员的作用,市有关部门每三年联合组织一次妇女科技成果评比和展览,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高水平的中青年女性科技人才。
6.在妇女中大力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妇女科技知识的知晓率。重点加强农村妇女的职业技术培训,引导妇女科技致富,自主创业。
7.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及女童教育,把流动妇女儿童的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和管理之中,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加残疾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8.支持筹建女性职业教育机构和妇女发展网站,大力实施家庭网络工程。
9.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妇女好新闻、优秀妇女题材文学、影视作品的评选表彰。
(四)妇女与卫生保健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2.建立和完善妇女健康社会保障体系。
3.提高妇女心理卫生和生殖健康水平。
具体指标:
1.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水平。全市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到96%,城市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100%和95%。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0/10万以下。
3.全市农村妇幼保健覆盖率到2010年达到85%。
4.全市妇女病普查率达85%。
5.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率、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
6.加强妇女卫生保健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县(区)妇幼保健院建设,开设妇女心理健康咨询门诊和治疗服务机构。
策略措施:
1.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将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健全三级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加强妇幼保健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妇幼机构及乡镇医院妇产科的医疗设施和设备条件,在各级医院间建立孕产妇救助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孕产妇生命健康。
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切实把妇幼卫生事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大对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的投入。
3.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巩固完善农村和社区妇女保健保偿、妇女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受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4.进一步强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制度,强化对其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妇幼保健从业人员持证执业率达到100%。深化创建爱婴医院活动,大力提高产科质量,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培训学习,确保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取缔非法接生。
5.发展社区妇幼卫生服务。健全社区服务管理网络和健康教育体系,同时对重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传播和禁毒知识宣传,减缓艾滋病传播。
6.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保障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提高流动人口中妇女生殖保健服务和健康状况,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传播科学的生殖保健知识。
7.广泛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城镇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农村妇女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查治经费实行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
8.加强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传播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服务工作,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初中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性健康、性安全讨论和课程。
9.加强妇女心理保健工作。对儿童期、青春期、生殖期、更年期、老年期妇女及残疾妇女进行有针对性的身心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建立妇女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10.进一步落实有关法规和政策措施,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宣传,积极倡导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
(五)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和监督机制。
2.大力开展普及法律知识宣传。
3.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4.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5.健全和完善妇女法律保护和援助的社会网络。
具体指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
2.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社会普及率达95%以上。
3.依法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有关侵害妇女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子女抚养权、住房等的各类案件受理率达100%。
4.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妇联和妇女干部参与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理的数量。
5.把遏制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化轨道,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及措施。
2.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以家庭为重点,集中组织妇女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家庭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家庭成员特别是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
3.严厉打击各种针对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和抚养子女等民事权利。定期组织有关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
4.坚决惩治贩卖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知识及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对女性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和跟踪帮教。
5.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逐步建立保护妇女的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网络,建立妇女伤情鉴定中心和救助中心。
6.充分发挥女人民陪审员作用,提高她们参与涉及妇女案件陪审的能力。
7.加强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降低女性犯罪率。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妇女进步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2.市及县(区)要建立各类妇女活动中心,为妇女提供学习、活动、休闲的场所。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切实保护弱势妇女群体。
5.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具体指标:
1.大力宣传妇女进步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贡献,提高优秀女性形象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率。
2.深化“五好文明家庭”户的评比表彰活动。
3.提高妇女生活质量,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和生活方式的更新。
4.保护妇女生存发展环境,城市空气按功能区达到国家标准,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
5.完善城乡妇女活动设施和基地网络。到2010年,各县(区)建成妇女教育、培训场所及文化设施1处以上。
6.提高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老年妇女的福利设施、老年公寓、活动场所大幅度增加。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将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中,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及有性别歧视色彩的内容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为妇女在传媒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提高妇女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程度。
3.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减轻妇女家务负担,使妇女有更多的支配时间发展个性、完善自我。
4.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美在家庭”、“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倡导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建立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5.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的生活状况,创办为弱势妇女群体服务的公益事业,改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6.强化环境综合整治。减少家庭、工作场所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
7.加强对女性用品及女性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
8.增强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和鼓励妇女积极参加环境保护知识的学习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倡导绿色消费。
9.建立和完善各类妇女活动阵地,满足妇女文化学习和休闲娱乐的需求。
三、重要实施项目
(一)组织妇女法规执法检查,推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制定出台有关遏制家庭暴力的政策性文件。
(二)各县(区)全部建立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三)组织女性科技成果评比和展示活动。
(四)建立“*妇女发展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市妇女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目标任务,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纳入本部门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指标的达标情况。
2.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妇女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为实施《规划》提供有力的组织、财力、人力保障,接受人大常委会对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监督和检查。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全面推动《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要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交流,通过年度监测和阶段性评估,对《规划》的目标和指标加以适当的补充和调整。
4.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实施规划工作会议,每三年进行一次实施规划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通过设立“妇女儿童发展实事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奖”等奖项,推动妇女实事项目的实施。
5.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配齐、配足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经费由本级政府拨款,并列入财政预算,可按所在地区妇女儿童人均0.5元予以安排。
(二)监测与评估
1.县(区)政府要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要通过搜集和整理反映全市《规划》执行情况和各项数据资料,分析妇女发展现状和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2.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建立监测评估的指导与培训制度、定期反馈信息和检查评审制度以及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制度。
3.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审定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审议监测评估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监测评估工作的重大问题。
4.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形成实施《规划》情况监测统计报告和政府评估报告,*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各县(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健全监测评估机制,上报实施《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