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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知识产权案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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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知识产权案件总结

这次旁听给我的第一感觉是一中院的法官素质非常高,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而又不失灵活,整个审判过程完全在审判长的控制节奏下进行,可以说是法官主导了整个审判过程,同时又给予了当事人的人充分表达其意见的机会和自由,相比于我在暑假实践时所参与的庭审活动,无疑,这次庭审才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庭审。但是同时我心里还有一点疑问,是不是因为有我们这些旁听的学生在,法官才会如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说了这样一句话:“请保持法庭的严肃,今天有旁听的学生在,他们还处于启蒙阶段。”

在庭审过程中,我注意到,原告方的律师分工非常明确,第一位男律师负责法庭陈述,中间的女律师则负责证据的部分的答辩,第二位男律师则好象是他们的助手,负责材料的准备工作,庭审前的充分准备与分工,再加上庭审中的充分配合,无疑很容易给法官这样一个第一印象:充满胜诉的信心而又准备充分,我觉得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在案件事实部分,我以为案件的焦点应放在数码修复版是否产生新的版本上,也就是说,经过数码修复技术修复后是否产生新的著作权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一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原告和被告谁能在这一点上取得法官的认同,谁的胜诉率就会大大提高。在这一点上由于更多的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法官对此不可能也没必要知悉的很清楚,而该技术问题对本案又非常重要,个人觉得法庭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可以请一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作为陪审员参加到庭审中,这样既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过分纠缠,浪费庭审的时间,又可以保证法庭的公正和中立。具体到本案,个人以为数码修复版并不是一个新的版本,这就好比是化妆品,虽然可以使人看起来更漂亮,但它并不能改变一个人的外形,相同的道理,数码修复技术可以使影片看起来更清晰,但它仅仅是将由于时间久远而不清晰的图象还原到原来的样子而已,数码修复技术用在VCD版本上,它就是VCD版,数码修复技术用在DVD版本上,它就是DVD版,也就是说,数码修复技术只是一种技术,它并不能产生新的著作权保护。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若不对这个技术加以保护,原告在这个过程中所投入的资金、时间等将得不到任何的回报,这将不利于新技术的研发和进步,这种矛盾该如何取舍,只好看法官的了。

通过本案,我觉得还有两个问题我们需要考虑,一个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另一个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这对于原告来说,要取得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很容易,但在要求侵权赔偿时,要取得侵权人的销售数额等证据,非常的困难,这样,被侵权人便无法得到完全的保护,而对于侵权人来说,其因为侵权所获得利益可能远远超过因为侵权所付出的成本,于是他不会停止侵权,也不会把他的资金用于新技术的研发上,这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在国际竞争中我国也将处于极不利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

另一方面,由于上面的原因,在侵权案件中,多数被侵权人由于无法拿出相关的证据,法官只能按照法定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如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只有10.1万,这其中还包括了其他的相关费用,可见保护力度是很低的,个人以为是否可以在法定赔偿数额以外,再加上一个惩罚性赔偿,从而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