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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x市发[2005]x3号文件精神,严肃党纪国法,确保我市2006年度人口控制计划的全面实现,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3月30日起至5月底,对全市党员干部、职工及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一次清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指针,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认真清查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党员干部、职工及流入人口违法违纪生育问题,加强城区和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整顿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规范生育行为,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全面提高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组织机构
成立xx市清查党员干部、职工及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xxx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xxx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xxx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xxx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xxx市纪委副书记
xxx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xxx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xxx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市人口计生委。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劳动、人口计生委抽调干部组成。
三、清查对象
此次清查的对象是:
1、单位党员干部、职工;
2、单位户口空挂户人员
3、村干部及村干部在本村生活的直系亲属;
4、流入本市的外来人员。
四、清查的责任范围
1、单位负责清查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单位户口空挂人员及单位出租房人员。
2、乡(镇、街道)负责清查乡属乡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村干部及村干部在本村生活的直系亲属和流入辖区的外来人员。
五、方法步骤
整个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30日至4月10日)
1、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召开动员大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学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通过学习、宣传活动,确保每个党员干部、职工和广大育龄群众都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广播、电视、文化等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宣传计划生育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抓好人口计生工作的决心。要通过宣传发动,达到群众积极参与清查工作的效果。
(二)自查摸底阶段(4月11日至4月25日)
1、所有被清查对象都要填写一份《xx市计划生育情况自查申报表》,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报告本人的生育(含抱养、送养、再婚夫妇再婚前所生)、节育情况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后的处理情况(包括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党纪、政纪处理情况)。
2、各单位要组织干部对每份自查申报表认真审查,在确认无误后由计生专干分类(干部职工、空挂户、租房户)进行情况汇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4月25日前分别报市监察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存档备查。
3、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并督促检查乡属乡办单位的清查工作;要组织开展对流入人口、村干部及村干部在本村生活直系亲属计划生育情况的清查,要逐人逐户进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办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每份计划生育自查申报表,对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和村干部的情况要进行汇总,于4月25日前将汇总情况分别报市监察局和人口计生委。
(三)核查处理阶段(4月25日至5月底)
1、由市清查工作办公室组成督查小组把各单位报送的《xx市计划生育情况自查汇总表》再次进行审查,对有群众举报又与自查申报表情况不相符的个案,要组织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做出处理的党员干部、职工要依照程序核实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对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征收社会抚养费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户口空挂人员和租房户人员,人口计生委要组织干部对其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
2、乡(镇、街道)清查出来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非公职人员由乡(镇、街道)按《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要继续征收。,
六、几项具体要求和措施
1、各单位务必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指派一名副职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本单位所有被清查人员认真填写《xx市计划生育情况自查申报表》,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保证清查工作不走过场。
2、各单位一定要开好动员会,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给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被清查对象讲清楚、讲透彻,使他们消除思想顾虑,放下思想包袱,自觉、如实地填写《xx市计划生育情况自查申报表》。
3、自查摸底阶段,市清查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小组对各单位的清查工作进行检查,对领导不重视,清查工作开展缓慢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清查工作不认真,出现被清查人员漏报、计划外生育事实瞒报的单位将给予“黄牌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4、清查工作期间,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特别重视发动群众举报,要设立计划生育举报箱、公示计划生育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12345678,市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12345678、12345678)。市纪委(监察局)、人口计生委要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认真调查,将核实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对清查出来的违反生育政策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要做到党纪政纪处分、社会抚养费征收、节育措施落实三到位。对在清查工作中不如实申报被群众举报真实的计划外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一律从严处理。
附件:1、xx市计划生育情况自查申报表(表一)
2、xx市计划生育情况自查汇总表(表二)
3、城镇居民、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表三)
4、城镇居民、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表四)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