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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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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哈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近年来,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尽管有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屋面渗漏、墙体潮湿霉变、塑窗闭封不严等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缺陷。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解决目前住宅工程中存在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居住环境质量等问题,确保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稳步提高,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重点环节,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质量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根据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现状,确定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制定科学可行的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计划,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住宅工程的建设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发包和材料采购上,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不得擅自降低设计标准,变更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嵌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主要参建人员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二)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质量投诉接待处理和回访部门,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联系人、电话和地址。对发生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对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问题,建设单位应予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需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要结合我市处于高寒地区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标准,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的屋面、墙体,塑钢门窗安装、卫生间防水等施工环节,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进行专项治理,并采取相应有效的技术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住宅工程保修规定,积极履行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把好质量验收关,前道工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防渗漏、防结露及室内环境质量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切实履行好现场监理责任。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分户验收。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需要实测实量的项目要使用专业检查工具。在公共部位检验批验收完后,要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3.建设单位在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4.工程质量监督站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作为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件之一,并监督分户验收的落实情况。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应携带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件到质量监督机构申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市)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市节能住宅工程质量

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特别要做好“三玻”节能外窗的落实,屋面防水、外墙保温节点的处理及节能保温材料验收把关等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住宅工程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后,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并送达监督计划,同时依据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实行差别化监督。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结构工程及使用功能的抽查力度,尤其要对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填充墙面层处理、塑钢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等实行专项治理。

(三)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立住宅质量投诉受理部门,认真妥善处理住宅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并以此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对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建设主体不负责任,偷工减料,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不履行保修义务,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