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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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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

1、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可采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任何方式在我县投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在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人才及其家属享有与县内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并对其在县内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等提供服务。

3、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劳动力雇用、原材料及水电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二、税收优惠

5、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淘汰的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和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地税部门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6、从事农、林、牧业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

7、托管、租赁、承包县内严重亏损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批准受益财政可实行一至三年全额、四至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国有企业,在资产评估、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可实行零资产转让。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企业待遇。

8、吸引跨国公司、外商及县外投资企业兼并、租赁、收购县内企业。收购、兼并、租赁后,接受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接受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两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9、外商将其在本县所办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县内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40%的企业所得税;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

10、鼓励国内、县外企业与县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合作转制为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后,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受益级财政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补助。

11、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企业在我县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12、外商投资企业购置自用的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自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车船使用税。

13、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5年、其他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3年先征后返。

14、外商投资兴办的屠宰加工企业免征牲畜屠宰税。

三、土地使用优惠

15、外商及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16、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科技、教育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用地可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提供。

17、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投产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100—2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2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18、凡在县内投资兴办的各类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60%;其它投资项目用地,出让金减收40%。

19、依法出让给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出让金可依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免收。

20、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四、奖励措施

21、对引进县外投资者投资我县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它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项目资金经验资部门确认后,以引资额大小按比例给予奖励。

引进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引资额的1%奖励;

引进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引资额的1.5%奖励;

引进项目资金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按引资额的2%奖励;

引进项目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额的2.5%予以奖励。

22、对引进高新技术、先进设备、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科研成果并转化投产的,可连续3年从转化投产企业新增利润中提取5-10%的资金予以奖励。

引进先进设备、专利技术、工艺或改造老企业获得显著效益的,由受益企业连续3年从新增利润中提取5-10%的资金予以奖励。

引进新产品,年净利润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10%的资金予以一次性奖励。

23、引进外商独资企业(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社会公益性项目资金的由县级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合作生产经营性企业项目资金的,由受益企业或业主出资奖励。

五、保障服务

24、放宽项目审批权限。除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和非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项目外,按业主自主决策原则,对全额自筹资金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县计划部门3日内签发备案核准证。

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不需要省级有关部门平衡资金、资源及协调环保事宜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分别及时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同及章程。

25、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县内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一厅式”办公,推行政策、程序、资金、人员、结果公开和时限承诺的“五公开一承诺”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批最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6、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制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票据、收费登记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各类违法现象及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

27、优先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在企业及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及项目招标、业务承接等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权利和机会,为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就医、上学、居留、户口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28、其它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