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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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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本规划的实用范围为*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形势

(一)、矿产资源的基本特色及优势

1、能源矿产品种齐全,资源储量丰富,潜力巨大。全区已发现含油气盆地12个,面积44万平方公里,预测石油资源量数十亿吨,天然气资源量万亿立方米以上。煤炭资源已探明和预测含煤盆地49个,面积10万平方公里,预测资源量10000亿吨以上,资源潜力巨大。*的能源矿产成片分布,储量相对集中,具有建设特大型综合能源基地的资源条件,对全国能源结构和布局有重要影响。

2、稀土资源得天独厚,世界第一,具有占领世界市场的潜力。区内已查明白云鄂博稀土矿田和“八O一”稀土稀有矿床两处,预测资源总量亿吨以上。白云鄂博稀土矿,以轻稀土为主,保有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38%,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矿床。“八O一”稀土稀有金属矿床,以重稀土为主,与铌、袒、锆、铍稀有金属共生,也是世界级的特大型矿床,资源潜力巨大。

3、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分布集中、具有规模开发条件。全区已查明铜、铅、锌、钨、锡、钼、镍、钴、铋、锑等十种有色金属矿产。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西部、大兴安岭中南段和狼山三个地区,占有色金属总量的95%以上,分布相对集中,有利于外部建设,适宜整装开发形成大型的原材料基地。

4、非金属矿产分布普遍,矿种优势明显。自治区境内高岭土、湖盐、石膏、芒硝、天然碱等矿种优势明显,石膏、芒硝拥有世界级的特大型矿床,湖盐、天然碱和优质高效的高岭土全国闻名。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20*年底,全区已开发利用的矿产82种。共有矿山企业4534家。矿山企业总人数为30.5万人。20*年度实际采矿能力为1.67亿吨(全区矿山企业设计采矿能力为2.99亿吨)。实际全年生产矿石总量1.5亿吨。20*年全区矿业生产总值为96.16亿元,占全区当年工业生产总值的7.6%,占全国矿业总产值的2.15%。全年矿业人均产值为3.15万元。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据统计,全区矿山企业矿区总面积为3583平方公里,应复垦面积112平方公里,已复垦面积17平方公里,占应复垦面积的15%;矿山企业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矸)石累计存放量1.18亿吨,每年以1千多万吨的速度增长,当年处理量只有排放量的一半左右。*地区历史遗留的煤层自燃问题较严重,主要分布在阿拉善盟古拉本矿区和鄂尔多斯市东胜煤田和准格尔煤田、桌子山煤田。火烧区面积约209平方公里。

(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地质研究和矿产资源勘查程度低,资源不清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

2、矿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与资源大省的地位还不相称。

3、矿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形成以煤炭生产为主的单一的支柱产业,而我区具有特色的石油、天然气、稀土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发展缓慢,所占比重很低,资源优势未得到应有的发挥;矿产品结构单一,主要以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高附加值产品少。

4、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利用效率低下。一是矿山数量过多、规模过小,大矿小开、优矿滥采现象较多;二是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能力较差,大多数矿山综合利用水平不高;三是小矿山开采技术装备落后,集约化程度很低,采矿回采率低,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破坏、浪费资源严重。

二、矿产资源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充分利用自治区地处“三北”,北邻俄罗斯、蒙古国的区位优势和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机遇,发挥自治区的矿产资源优势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不断提高全区地质研究程度和矿产资源的可供性;适度加快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依靠体制创新促进矿业的规模化经营,提升矿业的经济效益;依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的转化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在5-10年内建设并优化一批大中型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使自治区成为“西电东送”和“西气东输”的重要能源和原材料基地,矿产资源勘查、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产地勘查目标

1、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投入,开展空白区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测量等公益性、基础性的地质研究工作,提高全区的地质工作程度,为自治区经济建设提供基础资料。

2、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在规划期内积极开展七个成矿远景区带以铜、金为主的有色金属和贵重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到20*年提供大中型矿产地3—5处;到2010年再提供大中型矿产地2—3处。

3、加强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重点加强鄂尔多斯市西部岩溶水和阿拉善盟饮用地下水的调查评价,解决人、畜饮用水和生态建设的地下水需求;到20*年提供水源地3-5处;到2010年完成全区地下水潜力评价工作,摸清地下水补给来源,为全区工业布局和小城镇建设提供水源地5—10处。

4、积极推动和鼓励区内工矿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一方面推动我区优质高效矿产品走向世界,另一方面鼓励到国外或区外进行紧缺资源的调查评价,到20*年力争提供可开采的矿产地1-2处。

5、加强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促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信息化管理。到20*年完成全区1:20万数字地质图、自然重砂、数字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和全区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数据库、同位素年龄、钻孔数据库的建设,到2010年全面开发数据库的综合利用功能,实现数据库的信息化管理。

(三)、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目标

1、努力提高矿产资源转化能力,加快能源和原材料基地的建设速度。到20*年重点建设包头中国北方稀土基地、鄂尔多斯天然气基地、乌海炼焦煤基地、东胜动力煤出口基地、神华煤代油基地、呼伦贝尔煤炭基地、赤峰黄金、有色金属基地等一批重大项目,使自治区成为我国能源和原材料的重要供应基地。

2、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开发和延伸具有自治区资源特色、技术特色、高附加值和高载能的产品,加强石油、天然气、稀土金属、有色金属和重化工矿产的开发应用,逐步形成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新的支柱产业,创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名牌矿产品和深加工产品。

3、积极调整和优化矿业布局,推进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到20*年已建矿山通过重组和改造,基本实现规模适宜、布局合理;严格控制新建矿山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准入条件,基本扭转当前矿山企业“小而多”的状况;到2010年全区矿山企业基本达到规模经营、集约生产。

4、规划期内矿业产值年均增长6%,到20*年达到120亿元,到2010年达到150亿元,矿业经济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效益型转化。

5、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到20*年采矿回采率提高3个百分点,到2010年提高5个百分点。

6、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维护矿业秩序,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到20*年基本实现全区矿山企业矿界清楚、产权明晰、依法办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到2010年实现全区矿业稳定、协调发展。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1、到20*年矿山环境污染状况基本得到控制,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矿山“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建立2-3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矿山闭坑后复垦率达到25%,到2010年达到30%。

2、到2010年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机制,基本实现管理有序、科学开采,矿山环境污染得到普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全面好转。

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基础性地质调查。按照国土资源部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部署,自治区基础性地质调查的主要目标是填补大比例尺不同专业的空白区,加快重要成矿远景区及自治区重点发展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基础资料。到20*年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27万平方公里、1:5万专项区域地质调查0.8万平方公里;在重要成矿区带和重要地质构造区完成1:20万区域重力测量665万平方公里,完成1:20万区域化探测量11.4万平方公里;在重要成矿远景区及1:20万区域化探异常区完成1:5万化探测量1.64万平方公里;拓宽研究领域,逐步开展环境、城市、农业地质评价,为自治区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基础资料。到2010年围绕重大基础地质问题及地质找矿需要,开展1:25万综合地质调查,更新一批基础地质图件,在资源和环境重点地区开展1:5万区域专项调查;争取完成全区1:20万区域重力测量;全部完成大兴安岭北段1:20万区域化探测量,开展厚覆盖区1:20万区域化探测量试验,并开展环境、城市、农业地球化学场测量。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能源矿产重点加强鄂尔多斯盆地、海拉尔盆地石油、天然气的调查评价,为建设鄂尔多斯综合能源基地和海拉尔盆地开发提供资源保障。固体矿产重点加强阿拉善成矿远景区、得尔布干成矿带等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以有色金属和贵金属为主攻方向,到20*年发现并评价可供勘查的大中型矿产地3-5处;积极开展优质、新型的非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以优质高岭土、钾盐为重点,争取发现和评价具有远景的矿产地1-2处。抓紧资料的二次开发,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思路强化综合研究,进行矿产资源综合预测,提供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靶区,提高矿产资源的研究水平。到2010年力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取得重大突破,发现和评价2-3处可供勘查的大中型矿产地。要努力建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信息管理和系统,实现矿产资源信息的网络化服务和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今后五到十年,以中生代大型沉积盆地为基础,开展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浑善达克沙地、辽河西部西辽河平原、阿拉善地区战略性地下水勘查,对地下水潜力进行评价,为西部大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战略性地下水资源。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海市、巴彦浩特镇、额肯呼都格镇等缺水城镇及准格尔旗黄土区、鄂托克前旗咸水区开展以供水为目的的地下水调查评价,发现和评价可供利用的大中型水源地3处以上,积极开展高氟、高砷地区防病改水的水文地质调查和伊盟、锡盟干旱缺水地区人畜饮用水急救工程,提高当地群众的饮用水质量。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自治区境内的矿产资源向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的地勘单位、工矿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者来*勘查矿产资源,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取得采矿权。鼓励勘查的矿种和地区。今后五到十年,自治区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矿、地热、环保煤、优质锰、富铜、铅、锌、金、银、稀有金属及优质高效的非金属矿产;鼓励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周围或深部进行勘查,增加后备资源,解决资源枯竭、矿山发展滞缓的矛盾;重点鼓励市场旺销、区内紧缺而因地质勘探程度低、暂难利用的已有矿床的补充勘查和开发应用研究。限制勘查的矿种和地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勘查市场供大于求,暂不允许新建矿山的矿种勘查;限制在大型矿床范围内为新建小型矿山进行的勘查;限制在地下水补采平衡区进行地下水水源地的勘查。鼓励勘查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优惠政策。在符合有关鼓励政策的条件下,适当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允许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金。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鼓励外商投资勘查非油气矿产资源,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实行国民待遇。简化和明晰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定期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招商引资信息,依法为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提供便利条件。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布局

为了促进矿业开发合理布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科学管理,根据我区矿产资源及开发现状,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我区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选定能源矿产、稀土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为本规划的重点。

1.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区(鼓励开采区)

(1)呼伦贝尔能源有色金属矿产集中区

范围包括呼伦贝尔市西南部海拉尔盆地和得尔布干成矿带南端,面积62500平方公里。海拉尔盆地已查明大型煤田多处,年产原煤1000万吨以上,是我国东北部主要煤炭基地。区内石油资源丰富,为重要的油气勘查基地,已见工业油流,是大庆油田的重要接续区。

规划区西部是我区重要的有色金属和贵重金属成矿带。已查明具有相当规模的矿床4处,源潜力巨大。目前尚无具有规模的开发,属于待开发的处女地。该区建设高起点的贵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区。

(2)锡林郭勒石油矿产集中区

范围包括锡林郭勒盟中部地区,东起东乌旗、西至苏尼特右旗。面积128000平方公里。是我区主要的石油生产基地。目前阿尔善油田已开采生产,年产原油110万吨,是呼和浩特炼油厂的主要开采基地。

(3)兴安盟南部—赤峰市北部有色金属矿产集中区

范围包括兴安盟南部到赤峰市北部地区,面积68600平方公里。区内有色金属和贵重金属十分丰富,已查明大型矿床3处,中型矿床及小型矿床多处,目前已具有一定的开发基础和规模。是我区重要的有色金属开发基地。

(4)赤峰-敖汉旗黄金矿产集中区

范围包括赤峰市南部地区,面积15000平方公里。本区是我区著名的黄金开采区,资源丰富又相对集中。已查明大中型黄金矿床多处,均已开采,该区工业基础雄厚,矿业十分发达,是我区重要的黄金开采区。

(5)包头—白云鄂博铁铌稀土矿产集中区

范围包括包白铁路沿线及其附近地区。面积29200平方公里。是我区铁、铌、稀土资源最富集的地区,是世界闻名的铁铌稀土产地。

本区以包钢和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为龙头,组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公司,工业基础雄厚,矿业十分发达,是我国北方稀土和钢铁工业基地。

(6)鄂尔多斯市综合能源矿产集中区

范围包括鄂尔多斯市全境,面积8.0万平方公里,区内已探明东胜煤田和准格尔煤田两个特大型煤田。东胜煤田煤质好,具有高发热量、高挥发份、高灰熔点和特低硫、特低磷、特低灰分等特点,是我国重要的洁净煤和液化煤原材料基地。目前已建成准格尔露天矿和神华两大集团公司,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

本区也是我区主要的天然气资源集中区。已探明乌审旗、苏里格两个特大型天然气田,总资源量可达万亿立方米以上。是我国第一大气田,是“西气东输”工程的重要基地。

鄂尔多斯市是我国鄂尔多斯综合能源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油、气、煤炭资源丰富,潜力巨大,加强该区的开发,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结构,调节全国的能源供需平衡,将发挥重要作用。

(7)狼山多金属矿产集中区

面积220*平方公里,区内已探明霍各乞、东升庙、炭窑口铜铅锌大型矿床3处,对门山中型硫锌矿床1处,东升庙、炭窑口、对门山伴生丰富的硫铁矿,是我区主要的硫、多金属产区。

(8)乌海能源重化工矿产集中区

范围包括乌海市及周边地区。面积5000平方公里。乌海市是以矿业和矿产品加工业为基础的工矿城市,区内煤炭、非金属矿产丰富,保有煤炭资源储量38亿吨,各种用途灰岩4.6亿吨,硅石矿161万吨,耐火粘土、高岭土及瓷石粘土5532万吨,是我区重要的炼焦煤和重化工基地。

2.矿产资源保护规划分区(限制开采区)

(1)煤炭资源

①划定勘探程度低、埋藏深、煤质较差的鄂温克旗马达木吉煤田、锡林浩特市巴彦宝力格煤田、苏尼特左旗白音乌拉煤田、西乌旗巴彦呼硕煤田、西乌旗吉林郭勒煤田、西乌旗白音华煤田、达茂旗白彦花煤田等7个煤田为限制开采矿区,上述煤田非经进一步勘探,不得开采。

②选定我区主要煤炭生产矿区和待建矿区东胜煤田、准格尔煤田、海勃湾煤田、扎赉诺尔煤田、宝日希勒煤田、伊敏煤田、大雁煤田、霍林河煤田、平庄煤田、胜利煤田等10个煤田(矿区)进行重点规划。在上述煤田(矿区)内划定限制开采区40个,禁止开采区1个,作为今后煤炭规模开发的后备基地和审批采矿权的依据。

(2)稀土铁矿产

划定白云鄂博主东矿为保护性开采矿区,对其共生的稀土铌矿资源进行保护;白云鄂博西矿区、三合明铁矿为国家规划矿区;都拉哈拉稀土铌矿区、主东矿境界外底盘稀土铌矿区、东介勒格稀土矿区为限制开采矿区。

划定扎鲁特旗八O一稀有稀土矿区为限制开采矿区。

划定苏尼特右旗温都尔铁矿为限制开采矿区。

(3)有色及贵金属矿产

划定陈巴尔虎旗谢尔塔拉铁锌矿为限制开采矿区。

(4)其它矿产

划定乌拉特中旗对门山硫铁矿、乌拉特前旗山片沟硫铁矿、达茂旗布龙土磷矿为限制开采矿区。

(5)限制开采地区

根据自治区政府规定,大兴安岭北部乌玛、奇乾、永安山等未开发的原始林区实行封闭管理,进入该区从事采矿活动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固体矿产禁止开采区

(1)、根据我区生态保护的需要;划定巴丹吉林沙漠区、腾格里沙漠区和浑善达克沙地等生态脆弱地区为固体矿产禁止开采区。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下列地区为固体矿产禁止开采区:

①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军事禁区;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历史文物保护区;

③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

④铁路、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京包铁路、京包高速公路(*区段)两侧直观可视地区,严格禁止新建固体矿产开采矿山;

⑤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

⑥重要湖泊及主要水系两岸一定距离以内;

⑦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

4.允许开采区

上述划定的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地区为允许开采区。

(二)、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强化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力度,保持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规划期内,自治区调控开采总量的主要矿种是煤和稀土资源。煤炭资源。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精神,扶持国有大型煤矿尽快达产,调整煤炭开采总量。到“十五”期末煤炭产量控制在1亿吨以内。稀土金属矿产。限制开采稀土矿,对白云鄂博主东矿实行开采总量调控,鼓励利用白云鄂博铁矿尾矿回收稀土精矿,控制稀土精矿生产总量,规划期内稀土精矿产量控制在5万吨以内(以稀土氧化物计)。限制开采钨、锡、钼等国内、国际市场供大于求的矿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实行限产保值。非金属矿产。“十五”期间,停止新建硫铁矿、萤石矿矿山企业,控制硫铁矿、萤石矿的开采总量。要建立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机制,定期矿产资源供需市场信息,鼓励矿山企业自我调整开采产量,提高经济效益。对长期产大于销的矿种和矿产品要核定开采总量或在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建矿山。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1.矿山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1)严格控制新建矿山企业的资质条件,推行新建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从源头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①推行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准入条件、资源准入条件、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规划准入条件即:

法律法规准入条件。新建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才、资金、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查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资源准入条件。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必须与占用矿产资源的规模相适宜,其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本规划规定的标准。

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编写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土保持和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

规划准入条件。新建矿山企业按照本规划规定的布局和矿业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严格禁止在禁采区新建矿山企业。

②推行矿产资源最低开采规模制度。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占用矿区(井田)储量规模相适宜,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证、乱采滥挖。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和开发现状,既考虑国家的统筹规划,又照顾区域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建立矿产资源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作为审批采矿权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煤矿:开采建设规模应与占用井田储量规模相适宜,停止审批单井井型低于年产15万吨的煤矿建设;呼伦贝尔市林区、兴安盟缺煤地区和阿拉善盟边远地区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单井井型年产不低于3万吨。其它矿产:开采非煤矿产资源,其建设规模应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宜。除国家和自治区紧缺矿产及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砂、石、粘土外,停止审批建设规模低于小型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或占用储量规模低于小型规模上限十分之一的小矿山建设。各盟市要根据资源情况划定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的开采区域,集中开采,加强管理,避免随意布点,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

(2)现有矿山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提高现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和科技含量。通过企业改制、兼并联合、合法转让、政策调控等途径,培育和发展大型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立足于做大做优,提高矿山企业的竞争力。要建立矿山企业淘汰退出机制,对于规模特小、生产开采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要限期改造和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闭。

2.矿山企业矿产品结构调整

以市场为导向,以比较优势的矿产资源为基础,调整和优化矿产品结构。鼓励石油、天然气开采。继续发挥煤炭资源优势,推进煤炭开发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强优质煤开采,限制劣质煤和高硫煤的开采,积极推进煤电转化,发展洗选煤、水煤浆、型煤等深加工产品,强化煤炭转化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我区稀土稀有金属资源优势,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包头的稀土资源,适应国内外市场对稀土资源的需求。要适度控制稀土上游产品,大力发展中游产品,重点开发稀土相关最终产品,着力提高稀土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要不断开拓稀土应用领域,扩大内需、调控出口,实现从原材料出口为主到以功能材料,元器件及相关最终产品出口为主的转变,要集中力量重点开发与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高效节能和环保相关的稀土功能材料,迅速实现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化。同时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铌、钽、铍、锆、锗等稀有分散金属的开发应用研究,尽快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要加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延长深加工产品链,努力发展下游产品工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强化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尤其要加强金、银、镉金属的回收,使有色金属开发逐步成为我区的支柱产业。要不断开拓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应用研究领域,提高深加工水平和集约化利用程度,促进高岭土、盐、碱、硝、石膏、膨润土、沸石和建材矿产等优势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成为地区经济新的增长点。

3.矿山企业技术结构调整

矿山企业的开采生产技术应与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广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减轻矿工体力劳动的先进适用采矿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制止手工采矿和穿洞式巷采等落后开采方法。鼓励矿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采矿和选冶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机械化生产,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坚决取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小选冶、土法炼焦、小氰化池和土法炼油等非法生产。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自治区地处祖国北部边疆,沙地、沙漠和戈壁面积达30余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25%以上,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同时又是首都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首都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首都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强调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力求做到经济、资源、环境、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总体目标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环境保护治理责任制和其他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走绿色矿业的道路,逐步达到无污染采矿。

(一)、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企业和新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要充分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大气、水资源、耕地、草原、森林等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尤其要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补给平衡系统的研究和生态环境脆弱区的保护,严格禁止在风口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停止审批含硫大于1.5%的煤矿的改扩建和新建含硫大于3%的煤矿及对生态环境有不可恢复利用等破坏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审批用地。

(二)、现有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加强现有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矿山废渣、废石和矿石的堆放要符合环境评价设计的规定和治理要求,防止扬尘起沙和煤堆自燃,尽量减少大气悬浮物的含量和空气污染;矿山废水、废液和废气的排放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开采高硫煤矿的矿山,要采取和推广科学有效的脱硫技术,使含硫量达到环保要求,防止后续污染。露天开采矿区要推广分层剥离开采制度,剥离的土石方要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以加快植被的恢复。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区内采矿引起的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及时回填,对已发生的崩塌、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要及时治理,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要充分利用,以保护珍贵的水资源。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示范区,到20*年建设通辽市型砂采区、鄂尔多斯市神华(*)公司采区和呼伦贝尔市大雁矿务局采区生态环境治理示范区,为全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样板。到2010年推广示范区经验,促进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上新台阶。

(三)、闭坑和关闭矿山治理

严格执行闭坑矿山报告审批制度。闭坑矿山企业要做好闭坑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达到资源、环境和土地复垦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办理闭坑手续。对于历史遗留的闭坑和关闭矿山,各级人民政府要列入土地复垦规划,加强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到20*年复垦率达到25%,到2010年复垦率达到3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管理,要把资源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控制煤层自燃,要加快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煤层自燃火烧区的治理进度,保护*珍贵的煤炭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矿山企业增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投入,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方针,保护矿山企业和矿山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规划的实施和保证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全区矿产资源规划、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门性法规和规章,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

管理的法律地位。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各(盟)市根据本规划的总体布局和要求,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范围,编制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丰富的旗(县、市)根据所属盟(市)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的规划,形成三级规划体系。三级规划在各自的适用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但在编制和实施过程中,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维护规划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机制

要充分利用和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特点,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发展的投融资体制。要利用好*地质勘查中央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落实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优惠政策,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指南》,积极引导、优化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投资方向,拓宽投资渠道,集中财力,尽快解决自治区资源不清和矿业欠发达的面貌。

(四)、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投入,增加科技含量,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技术水平与现代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动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资源应用研究机构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理顺收益分配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科技创新的活力。

(五)、加强规划宣传,落实各项制度,保证规划实施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宣传教育,要使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的矿业权人了解制定规划的必要性和规划的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执行规划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提高法制水平,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落实规划内容,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和矿业权人执行规划和依法办矿的自觉性。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实行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列入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实施要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规划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