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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事务规范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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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事务规范建设要求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社会事务社会化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站的性质和定位

工作站,是政府、社会出资购买其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组织;具有一定人员规模的工作站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工作站的设置和人员聘用

工作站的设置,要根据服务需求和工作量,可在街道层面设置若干个,实施“多居一站”也可按照综合类、专业类进行分类设置。

工作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和考察择优录用。其中,工作站的站长应具有社会工作者国家四级或社工师资格,尚未取得的要在三年内取得。

聘用人员条件: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责任感较强,有一定奉献精神,作风踏实;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

三、工作站承接的工作

工作站主要承接下列工作:

承接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下沉到基层的社会性事务工作,如社会救助、救济对象的调查摸底;下岗、协保、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的摸底;提供劳动就业信息;协助做好来沪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育龄妇女的人口计生工作;协助筹建居委会工作等。

承接从居委会剥离出来的社会性事务,如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居民区的保洁、保绿和保安工作;有关单位开展的社会调查;制作统计报表;订阅报刊杂志;收取有线电视费等。

承接社区公益性服务,如社区服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后的相关服务工作及各类为老服务等。

四、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与工作站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与工作站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工作站按工作项目合同,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要避免将工作站建成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和居委会的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委托工作站承接的事项进行工作评估。评估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参加评估的成员除街道办事处外,还可请居民群众的代表参加。

五、工作站的运作方式

街道办事处在现阶段可采取一些必要的扶持措施,通过签订合同或项目管理的方式,购买工作站的服务。有条件的街道应当积极探索工作站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逐步规范购买服务的操作程序。工作站要通过优质服务取得发展,实行优胜劣汰。

六、工作站的内部管理

工作站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工作分为项目考核、阶段性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与个人报酬挂钩。

工作站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社区工作基本知识、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工作方法与技巧、计算机应用等。

工作站应制定章程,加强自律。同时,要建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员工培训等制度,按照章程和制度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