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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1、统一树立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电子屏幕。
2、场内环境宽敞明亮、通风。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通道应设有标识,保持畅通,不堆放与经营商品无关物品。空气应清新。商品按大类设置经营区域,应明确标识,并配备适宜的展陈销售设施。
3、生鲜蔬菜、水果储藏应配备保鲜冷库;肉类、水产品储藏应配备低温冷库或冷藏设施;冷冻食品交易应使用陈列冷柜。
4、设有具有快速检测农药残留能力的检测室;配备能快速检测农药残留、微生物等检测仪器,保证设备校检合格。检验记录归档完整美观。
5、建立商品进货索证记录,向经销商索取入市农副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质量检测部门验发的证明等。
6、统一建立和悬挂经销商食品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经销商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的食品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投诉制度。
二、水产品养殖企业和批发市场
1、水产品养殖企业
(1)种苗场须有《种苗生产许可证》、养殖场须有《养殖证》,以上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并用镜框装好挂在显眼处。
(2)生产企业生产日志健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并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要求。
(3)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须有省海洋与渔业局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竖立基地(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等及塘号或池号标志。无公害产品认证须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以上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并用镜框装好挂在显眼处。
(4)生产企业要求在显眼处张挂《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使用准则》、《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生产品种相应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及企业制定的用药、投料、水质监测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
(5)环境整洁卫生,原则上要求饲料房和药房分开,摆设整齐,有饲料、药品进出台账。
(6)管理人员熟悉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法规及禁用渔药名称。
2、水产品批发市场
(1)统一树立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电子屏幕。
(2)应当设立或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定期对进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3)建立水产品进货索证记录,向经销商索取入市水产品的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
(4)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销商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投诉制度。
(5)建立不合格水产品报告制度。发现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要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农牧产品生产基地
l、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产地环境(包括土、水、气等)经过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机构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部门认可的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和评价报告,取得有效的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地认定证书。
2、建立使用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投入品使用台账;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和可追溯制度。
3、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食品生产企业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齐全并公开悬挂。
2、检验室、检验记录完整,归档美观。
3、建立生产。销售和检验台账记录。
4、车间、仓库布局合理,美观舒适,制度齐全上墙,合理张贴警示标志。
5、人员卫生、车间卫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符合省质监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的规定。
6、生产人员着工作服,并按省质监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进行过培训。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1、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公开悬挂。
2、生产加工间入口处统一设置洗手、消毒、清洗设施。
3、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房顶无灰尘;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厕所;生产加工场地应清洁卫生;有纱窗、灭蝇灯、防鼠板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生产设备、设施卫生整洁。
4。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库内安全、整洁卫生。
5、统一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所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6、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7、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从事生产的工作人员穿着工作服。所有人员按省质监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进行过培训。
六、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
1、统一树立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电子屏幕,或者有规范的公示栏。
2、统一设立市场商品索证查询系统。
3、场内环境宽敞明亮、通风、不拥挤,不应有蚊蝇等虫害。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通道应设有标识,保持畅通,不堆放与经营商品无关物品。空气应清新、无异味。商品按大类设置经营区域,应明确标识,并配备适宜的展陈销售设施。
4、统一设立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公示、退出、购销挂钩等7项制度并公布。
5、食品经营主体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范围与证照一致。
6、统一建立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索证索票记录本。
七、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齐全并公开悬挂。
2、统一建立食品进货台账。
3、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餐饮单位
1、营业执照(食堂除外)、卫生许可证、《餐饮业消费安全承诺书》齐全并公开悬挂。
2、已推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有量化标志(标牌或标识)。
3、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员工持有效健康证上岗,统一着装,个人卫生良好。
4、内、外环境整洁,三防设施完善。
5、布局合理,标识明确。
6、餐具洗消落实,保洁良好。
7、主要原料索证规范,来源合法,有台账可查,有票据可验。
8、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成食品出售。
9、肉类采购必须选择定点屠宰单位。
九、生猪屠宰企业
(1)屠宰企业证照齐全并公开悬挂《定点屠宰标志牌》、《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2)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3)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制度。
(4)健立健全和完善进货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张贴、公布《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6)张贴、公布生猪屠宰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
(7)屠宰技术人员统一着装。
十、10类产品生产单位
1、营业证照、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证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统一建立质量档案。
3、按生产许可、3C认证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厂检验、验收记录、产品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
十一、药品研发机构
1、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研究机构的人员熟悉药品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基本内容,定期进行体检,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2、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设施。各种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转正常;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
3、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十二、药品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企业所生产药品的批准文件齐全。
2、厂区外围环境整洁,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合理,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对药品生产不造成污染。
3、生产现场干净整洁,物料摆放有序,生产过程记录完整。
4、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5、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管理规范。
6、仓库分区管理,贮存温湿度符合要求并有记录,物料购进、使用、成品入库、出库等均有完整记录。
十三、派疗器械生产企业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企业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批准文件齐全。
2、厂区外围环境整洁,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合理,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对生产不造成污染。
3、生产现场干净整洁,物料摆放有序,生产过程记录完整。
4、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5、仓库分区管理,贮存温湿度符合要求并有记录,物料购进、使用、成品入库、出库等均有完整记录。
十四、药品批发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经过培训,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药品的购进、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有相关证照材料。
4、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药品仓库内外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按要求将药品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十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批准文件齐全。
2、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门窗严密、地面平整,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场所,实行分区分类储存,标识清楚。
3、制定与符合有关法规及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十六、药品零售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岗。
3、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场所配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4、按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等规定陈列药品,营业场所有销售处方药的警示语及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5、采购药品建立并执行购进验收制度,并按规定建立购进验收记录。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有相关证照材料。
*、出口工业消费品生产企业(玩具、灯具、小家电等)
1、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玩具出口许可证、电器产品3C认证)。
2、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有相应检测证明。
3、建立有出口产品检验的有关制度,企业内部设有质检部门及检测实验室,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培训合格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质量检测。
4、生产环境整洁,警示标志清晰,有关证照公开悬挂。
5、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十八、进口度物原料经营单位
1、有经营许可证并经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
2、提供进口废物原料环评报告并有环保批文。
3、有装运前检验及口岸查验合格证明。
4、具有必要的检验检疫查验场地。
5、对非法进口废物原料全部按要求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十九、进境水果经营单位
1、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2、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3、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有水果进境与销售记录,进境与销售数量是否相符。
5、进境水果符合“三原”即“原集装箱、原包装、原封识”要求。
6、对非法进口水果全部按要求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十、进口肉类经营单位
1、周边环境无受到污染,有疫病防制的必要设备。
2、经营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特别是疫病防制制度健全。
3、经营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经营的肉类有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检疫许可证,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货证相符。
5、对非法进口肉类全部按要求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十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1、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并悬挂。
2、有卫生质量管理手册。
3、具有开展产品质量检测的实验室,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培训合格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质量检测。
4、已经过清查。
5、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全部按规定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6、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仪书》。
二十二、出口食品原料基地
1、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
(1)场区环境无受到污染,水质状况良好。
(2)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健全。
(3)生产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来源,使用及台帐符合有关规定。
(5)对原料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检测。
(6)已经过清查。
(7)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2、畜禽食品原料基地
(1)场区环境无受到污染,水质状况良好,场区和栏舍门口有疫病防治和消毒设备。
(2)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特别是疫病防制制度健全,有防疫条件合格证。
(3)生产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药物饲料来源、使用及台帐符合有关规定。
(5)对原料实施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检测。
(6)已经过清查。
(7)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3、水产品原料基地
(1)场区环境无受到污染,水质状况良好。
(2)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特别是健康养殖和药物残留控制制度健全。
(3)生产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药物饲料来源、使用及台帐符合有关规定。
(5)对原料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检测。
(6)已经过清查。
(7)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4、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
(1)已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保障体系配套制度,内容包括日常卫生管理、疫病及有害生物防治、农兽药、种苗、饲料等投入品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制成镜框上墙张贴。
(2)已取得的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注册登记证,并精装后公开悬挂,动物养殖场大门口已张贴“防疫期间,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场”的告示。
(3)场内生产区和生活区相对隔离,符合相关卫生基本要求。动物养殖场内无饲养其他品种动物,周围1000米(注册牛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4)种植、养殖和管理记录建立台帐,包括检验检疫日常监管手册本,农兽药物、饲料、疫苗等投入品出入库登记、病虫害发生防治记录、防疫消毒登记本、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登记本、实验室检测记录以及门卫出入场登记本等。
(5)场内无存放和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
(6)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